市公积金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粟建良
(2021年8月17日)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公积金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树立人民至上的服务理念,在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及缴存职工的关注理解下,不断规范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1-7月累计为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103322人次11.57亿元,向311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1.92亿元,支持职工购买住房38.11万平方米,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在这里,我谨代表市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及广大缴存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住房公积金事关缴存职工切身利益,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为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公积金归集使用实际,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市公积金中心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向先进城市学习的基础上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了一系列政策调整措施建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规定进行了调整,下面由我向大家通报主要调整内容。
一、从8月13日起,我市正式启动了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0〕232号)精神,为落实好“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供热等自住住房改造”的要求,助力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8月13日我市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从印发之日起启动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解决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费用。
二、从2021年8月13日起,我市调整规范了两项公积金提取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将 “12个月内同一房源交易两次及以上提取”列为疑似违规提取事项,要求各地制定措施加以防范。为落实住建部要求和体现公积金制度“互助性”“保障性”,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我市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一是规定同一套住房12个月内交易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起购房人不得以购该套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须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正常还款12个月后方可执行按月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2021年10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为深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管理等政策的要求,我市印发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一是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差别化政策。即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仍按20%执行,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执行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二是对公积金贷款中的存贷比例标准进行调整。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个人账户余额按3万元测算。
我的发布结束,谢谢大家!
8月1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助力我市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管理等政策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今年1至7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为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103322人次11.57亿元,向3117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1.92亿元,支持职工购买住房38.11万平方米,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通过,从8月13日起,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改造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补充解决既有住宅(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或集中供暖设施费用。从8月13日起,调整规范两项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一套住房12个月内交易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起购房人不得以购该套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12个月内须使用自有资金还款,正常还款12个月后方可执行按月扣划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从10月1日起,将规范执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仍按20%执行,贷款利率仍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执行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并对公积金贷款中的存贷比例标准进行调整,即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且在申请贷款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个人账户余额按3万元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