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182323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6-29 18:47:00 | |
文 号: | 六盘水府办发〔2021〕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六盘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市级行政机关要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落实告知承诺制,并不断更新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市司法局会同市级行政机关参照《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代市政府起草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本级政务服务网公布,并报省司法厅备案。市级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废改立情况和国务院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报市司法局审定后对《六盘水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公布。(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证明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级行政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市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逐一明确证明材料的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证明内容、是否免予核查、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核查标准等内容;按事项逐一编制包含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部分内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内容,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做到细化量化、可操作,不应有“一些”“有关”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兜底性条款。市级行政机关要将本机关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本部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下载。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级行政机关)
(二)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市级行政机关要逐一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市级行政机关要优先使用在线核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自行或者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确需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监管执法人员核查后要及时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办理人员。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发函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级行政机关)
(三)加强信用监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完善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六盘水)和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市级行政机关要主动对接省级主管部门求得指导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根据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市级行政机关负责跟踪本机关告知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并记录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按照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市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中的风险点,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化标准化,制定防控措施,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到全覆盖、全过程监管,最大程度降低承诺风险。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通过市政府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网上办事大厅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信用预警系统,市级行政机关要在办理行政事项前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主动查验申请人信用信息,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机关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成立由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六盘水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加强沟通指导。市司法局要牵头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专题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各有关市级行政机关要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复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问题时应及时向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领。要加大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要认真落实本市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相关政策,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黔府办发〔2020〕36号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工作方案送市司法局备案,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 | ||||||
六盘水市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行政事项 名称 |
证明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事中事后监管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许可 |
无违法犯罪 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公安局受理 省公安厅审批 |
在线核查 | 仅适用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贵州户籍的 |
2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无开除公职、军籍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市公安局受理 省公安厅审批 |
在线核查 | 仅适用于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为贵州户籍或曾在贵州政法机关工作的 |
3 | 核发保安员证 | 无违法犯罪 记录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市公安局 | 在线核查 | |
4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 |
在线核查 | |
5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 |
在线核查 | |
6 | 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 |
身体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 |
在线核查 | |
7 | 驾驶证恢复驾驶 资格考试 |
身体条件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
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 |
在线核查 | |
8 |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登记 |
投资人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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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 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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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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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登记 |
住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2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营业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3 | 合伙企业设立 登记、合伙企业 变更(备案) 登记 |
主要经营 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4 | 合伙企业分支 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 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5 | 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登记 |
生产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6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 场所)的 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3.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7 | 外商投资企业 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 |
营业场所合 法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市市场监管局 | 现场检查 | |
18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税务部门 出具的企业 清税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
市市场监管局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19 | 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
市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
20 | 社会团体 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
场所使用权 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
市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
22 | 民办非企业 单位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
场所使用权 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 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民政局 | 现场检查 | |
23 | 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许可 |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成立时间、执业律师人数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地的市、县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
市司法局审查 省司法厅核准 |
在线核查 | |
24 | 律师执业许可 | 申请人 无职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司法局审查 省司法厅核准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25 | 律师执业许可 | 未受到过刑 事处罚或仅因过失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市司法局审查 省司法厅核准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26 | 律师执业许可 | 申请人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出具本人未受到开除处分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
市司法局审查 省司法厅核准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27 | 律师执业许可 | 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市司法局审查 省司法厅核准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许可不需提供 |
28 | 司法鉴定机构 审核登记 |
无犯罪记录 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市司法局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参照该条情况处理 |
29 | 司法鉴定人 审核登记 |
无犯罪记录 证明、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市司法局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司法鉴定人延续参照该条情况处理 |
3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市医保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
31 |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 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 (零星)报销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 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市医疗保障局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
32 | 生育保险产前 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 支付 |
出生医学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市医保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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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权限内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市林业局 | 内部核查 | |
34 |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 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市文化广电 旅游局 |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资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 果。 2.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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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申请筹设 民办学校审批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部门间行政协助 | |
36 |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 学校资产的 有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现场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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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教师资格认定 |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 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市教育局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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