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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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224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4-07 00:00:00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16〕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准入工作,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禁止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二条  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全市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三条  列入本“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须进一步严格落实项目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四个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
  “四个不批”: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高,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一律不批;建设项目拟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个严格”:即严格限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的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污染物总量来源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对我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如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其公众参与调查有未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公众意愿、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纳入“负面”管理。
  第六条  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已建项目,如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进行调整或搬迁。
  第七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并将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禁止准入管理目录
  附件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禁止准入管理目录

 

序号

项目类别

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

环境保护
管理措施

1

渔业/养殖业

1.在饮用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
2.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置;
3.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设置。

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各类养殖场,现有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2

建材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工业园区引入不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非清洁能源。

3

煤炭洗选、
储煤场

1.选址位于主要地表水体沿岸;
2.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周围200米范围内建设。

1.洗选废水须实现闭路循环;
2.对原煤、精煤等堆场必须设置防风抑尘设施。

4

铅酸蓄电池生产

1.不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相关要求;
2.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设置;
3.选址在岩溶地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耕地范围;
4.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须采用新型结构(卷绕式、管式等)密封的铅蓄电池。

5

机械制造加工、五金加工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在工业园区引入不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
3.在居民点、学校、商住规划区、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围设置。

必须对废机油等废弃物设置固定临时堆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6

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在工业园区引入不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
3.选址不能满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必须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7

医药制造及
加工产业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在工业园区引入不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
3.选址不能满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8

电镀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在工业园区引入不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
3.选址不能满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必须实现电镀废水闭路循环。

9

仓储物流业

在饮用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主要地表水体沿岸设置。

涉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的,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有关要求。

10

人工水晶加工

禁入

禁入

11

商业餐饮/农家乐/酒吧/KTV/慢摇吧等娱乐
场所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
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酒吧/KTV/慢摇吧等娱乐场所限制在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置。

餐饮项目须设置油烟净化装置。

12

洗车、汽车维修(美容)

在城市主干道沿街设置。

1.必须实现洗车废水循环使用;
2.必须对废机油等废弃物设置固定临时堆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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