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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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221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11-09 00:00:00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15〕11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
  第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六盘水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六盘水分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政府储备粮油规模和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六盘水分行共同下达市级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计划。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市级储备粮油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销售和采购必须进入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粮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销售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公开拍卖,采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公开招投标。市级储备粮油也可以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销售和采购。
  第十五条  探索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商业委托代储动态管理模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委托代储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市级储备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中晚籼稻3年、粳稻和玉米2年、食用油2年。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在储存期间的正常保管损耗,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形式开展,采用“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以质量检验结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对不宜存储的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轮换。
  第二十四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按月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资质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参照储存年限,对市级储备粮品质作出评价,适时提出轮换计划,经市级储备粮轮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会研究是否进行轮换。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审计部门、农发行六盘水分行等部门组成。
  (三)经领导小组同意,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六盘水分行联合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四)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制定具体的轮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市级储备粮轮换拍卖、招标采购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市级储备粮拍卖出库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交轮换价差及费用清单,经核实后办理轮换价差亏损拨付和轮换价差收入上缴手续。
  (六)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油实行动态轮换机制,以保持市级储备油常储常新,减少价差亏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起草《市级储备油动态轮换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六盘水分行印发实施。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用途、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所产生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和动用价格核实并足额拨付。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季预拨,年终进行清算,承储企业按银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补贴按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油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纠正或者处理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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