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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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19399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8-28 16:33:33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25〕1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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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

避险搬迁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治本之策,为切实做好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5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统筹推进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从根本上确保地质灾害受威胁群众生命安全,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环境。按照轻重缓急的工作原则,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危险程度较高以上地质灾害隐患5192088080433人的避险搬迁,其中:自然因素造成的隐患3051114742018人,人为因素引发的隐患214973338415人。同步完成迁出地旧房拆除、复垦复绿等工作,保障受威胁群众教育、医疗、就业扶持及社会救助等权益,确保搬得出、稳得住。第一,用1年时间搬迁极高风险隐患159863973;第二,用2年时间搬迁高风险隐患179750129309人;第三,用2年时间搬迁较高风险隐患3251239347151;新发现的较高以上风险隐患,动态纳入避险搬迁计划。

二、安置方式

按照“优先支持进城购房、相对分散就近安置、统筹推进统规建房”的原则,引导群众选择合理安置方式,优先采取货币化补助方式进城入镇购房安置。

(一)货币补助购房安置。积极筹集商品房、存量安置房、“保交楼”处置房、抵押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等房源,建立并发布安置房源清单,鼓励房开企业以近3个月同等房屋销售均价,打折优惠面向受威胁群众销售,降低购房成本。受威胁群众也可结合自身需求,依法购买其他住房。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为避险搬迁责任主体,以下不再列出

(二)相对分散就近安置。在符合安置选址规定前提下,受威胁群众可在安全区域就近申请农村宅基地,按照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自建。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移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三)适度集中统一安置。受威胁群众可选择“统规自建”的方式,遵循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安置区、园区、景区、中心村的原则,谋划安置选址。安置区要统一建设标准和风貌,配套水、电、路、网、气等基础设施。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移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四)其他方式。对于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可由政府统一提供保障基本安全住房。对在危险区域外有安全住房的,在拆除受威胁区域旧房后,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移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

三、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管

(一)自然因素补助资金筹集。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省、市、县财政分别按人均7万元、1万元、1万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省级补助资金通过统筹中央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发行一般债券等安排。市级补助资金通过统筹现有市级有关专项资金、新增一般债券等解决。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统筹土地出让收益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村改厕资金等现有资金及自身财力解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人为因素资金筹集。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赔偿标准,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责任主体多渠道筹集搬迁资金,按规定时限完成避险搬迁安置任务。对责任主体确实无力解决搬迁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兜底机制开展评价,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汇总后呈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评价和审核工作机制,由当地政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进政府兜底项目的申报实施。经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和受威胁群众协商一致,参照自然因素补助资金标准和筹资方式垫资开展避险搬迁。省级垫资部分通过向市级政府转贷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给予支持。市级垫资部分通过新增一般债券资金、临时性指标补助项目支持。县级垫资部分通过统筹自身财力、争取超长期国债资金等筹措资金,严禁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开展有关工作,偿还前期各级政府垫资。(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资金支付方式。省、市补助资金(包括人为因素垫付资金)采取县级具体实施、市级报账制度。县级按照进城购房、分散安置、“统规自建”等搬迁安置方式,依据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结合实施进度向市级申请拨付资金,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资金。县级配套资金由县级根据实施方案自行拨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

(四)资金使用监管。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支付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资金穿透式监管机制,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到搬迁户或最终收款账户。(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应急局

四、支持措施

(一)教育保障受威胁群众的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保障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医疗保障受威胁群众在搬迁期或搬迁完成后,可就近参加当地医保障;搬迁进城居住的受威胁群众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就业扶持符合政策有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可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人社部门职业介绍,帮助提供就业岗位。激励受威胁群众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场所补贴等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

(四)社会保障对搬迁进城居住的受胁群众,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将符合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受威胁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跟踪监测受威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

(五)合法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受威胁群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做到土地权益不改变、集体收益分配权益不受损。受威胁群众的承包地和集体资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专业化的整体经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按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六)土地政策支持。搬迁安置用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根据“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开展旧房拆除后宅基地复垦复绿,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盘活闲置、废弃宅基地等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搬迁安置用地需求,节余指标按规定开展跨县域流转,收益优先用于避险搬迁。不具备安全条件且符合林耕置换条件的土地纳入林耕空间置换计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七)其他支持。各市(特区、区)要加强资金统筹,将东西部协作、乡村振兴补助、农村改厕、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农资金有机整合,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步骤

搬迁计划以年为单位实施,自项目获批之日起1年内实施完成,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以下步骤有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对象(1个月)根据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计划和隐患点具体情况,乡(镇、街道)组织受威胁群众以户为单位填报避险搬迁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自然资源所核实信息后,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避险搬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受威胁群众签订避险搬迁意向性协议;对责任主体确实无力解决搬迁费用的,按程序报批同意后,纳入政府兜底项目实施搬迁。

(二)申报项目1个月)乡(镇、街道)将避险搬迁花名册、申请表等有关信息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避险搬迁实施方案,确定安置方式、规划选址、资金保障、时间节点、任务分工等具体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

(三)启动搬迁1个月)。自然因素避险搬迁项目申报获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群众签订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明确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政府兜底的人为因素避险搬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和受威胁群众签订四方协议,明确旧房拆除、资金垫付和偿还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搬迁工作政策解读和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广播、报纸、短视频、参观已建安置点等方式动员搬迁。

(四)组织实施6个月)。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群众选房看房,组织群众签订《购房协议》或《房屋购置合同》;要加强“统规自建”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快速完成水、电、路、网、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指导群众按照建设标准和风貌做好安置房屋建设。

(五)旧房拆除1个月)。自然因素避险搬迁项目在群众搬迁入住后,按照避险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旧房及其附属物,严防群众回迁回住。政府兜底的人为因素避险搬迁项目,旧房拆除按照四方协议组织实施。

(六)项目验收2个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收集整理好“一户一档案”等资料,在完成专项资金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以及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有关工作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投入各项工程分别进行单项验收。单项验收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最终验收申请。

六、工作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县级实施”的工作机制,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加强指导,高效推进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引导群众合理选择最优安置方式;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组织乡(镇、街道)逐户动员、签订协议,推进购房、建房安置和旧房拆除等工作,定期专题调度,对补偿争议、安置用地审批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协调解决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避险搬迁实施完成前,要加强危险区域管控,做好撤离避让工作,严格落实“三个紧急撤离”措施。分析研判搬迁工作中的各种潜在隐患,提前制定应对预案,积极防范社会稳定风险。避险搬迁实施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严守纪律和规矩,将避险搬迁工作做成满意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不得将非地质灾害受威胁群众确定为避险搬迁对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有关人员,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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