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0434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31 09:47:5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六盘水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方案》 |
一、目标任务
按照轻重缓急的工作原则,用5年时间完成全市危险程度较高以上地质灾害隐患519处20880户80433人的避险搬迁。新发现的较高以上风险隐患,动态纳入避险搬迁计划。
二、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助购房安置。积极筹集商品房、存量安置房、“保交楼”处置房、抵押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等房源,建立并发布安置房源清单,鼓励房开企业以近3个月同等房屋销售均价,打折优惠面向受威胁群众销售,降低购房成本。受威胁群众也可结合自身需求,依法购买其他住房。
(二)相对分散就近安置。在符合安置选址规定前提下,受威胁群众可在安全区域就近申请农村宅基地,按照农村村民建房有关规定自建。
(三)适度集中统一安置。受威胁群众可选择“统规自建”的方式,遵循避开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及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安置区、园区、景区、中心村的原则,谋划安置选址。安置区要统一建设标准和风貌,配套水、电、路、网、气等基础设施。
(四)其他方式。对于鳏寡孤独残等1人家庭,可由政府统一提供保障基本安全住房。对在危险区域外有安全住房的,在拆除受威胁区域旧房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管
(一)自然因素补助资金筹集。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省、市、县财政分别按人均7万元、1万元、1万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二)人为因素资金筹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县级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赔偿标准,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责任主体多渠道筹集搬迁资金,按规定时限完成避险搬迁安置任务。对责任主体确实无力解决搬迁费用的,由县级政府启动兜底机制开展评价,经审核认定批准,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主体和受威胁群众协商一致,参照自然因素补助资金标准和筹资方式垫资开展避险搬迁。
(三)资金支付方式。省、市补助资金(包括人为因素垫付资金)采取县级具体实施、市级报账制度。
(四)资金使用监管。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四、支持措施
教育保障:随迁子女按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安排入学,保障就读。
医疗保障:受威胁群众可就近参加当地医疗保障;搬迁进城居住的受威胁群众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医疗服务。
就业扶持:符合政策且有需求的群体可参加人社部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介绍,帮助提供就业岗位。激励受威胁群众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场所补贴等支持。
社会保障。搬迁进城居住的受威胁群众,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有关救助政策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跟踪生产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合法权益保障。切实维护受威胁群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做到土地权益不改变、集体收益分配权益不受损。
土地政策支持。搬迁安置用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开展旧房拆除后宅基地复垦复绿,盘活闲置、废弃宅基地等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搬迁安置用地需求,节余指标按规定开展跨县域流转,收益优先用于避险搬迁。不具备安全条件且符合林耕置换条件的土地纳入林耕空间置换计划。
其他支持。整合涉农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
五、实施步骤
搬迁计划以年为单位实施,自项目获批之日起1年内实施完成,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以下步骤有序组织实施。
确定对象(1个月)申报项目(1个月)
启动搬迁(1个月)组织实施(6个月)
旧房拆除(1个月)项目验收(2个月)
六、工作要求
按“市级统筹、县级实施”工作机制
市级各部门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加强指导,高效推进避险搬迁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严守纪律和规矩,将避险搬迁工作做成满意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不得将非地质灾害受威胁群众确定为避险搬迁对象,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有关人员,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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