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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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242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11-24 14:07:00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18〕12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1121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六盘水市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3号)、《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指新建改扩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项目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配套设施是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保障性住房项目等建设责任主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财政、审计、消防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五条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学校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批准后的教育配套设施用地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红线予以控制。

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配建的教育配套设施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与首期居住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第六条  具备配建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教育配套设施配建的标准,以及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举办公办教育等要求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配建、无偿移交等要求编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明确。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第七条  不具备配建教育设施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千人指标、户均人口数、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建安费、设施设备费等标准和要求,测算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幼儿园每个学位所需建设成本,明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制定该片区教育配套设施整合方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同意的教育配套设施整合方案中明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第八条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土地出让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乡规划、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教育配套设施配建要求。

第十条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有关部门应征求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资建设、主动配建或改造的中小学、幼儿园应依法给予帮助和支持,原则上不得改变其教育用途。

第十二条  合并、置换、搬迁中小学和幼儿园,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应当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实行先建后拆以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凡公办学校迁建的,原校区原则上不得改变其教育用途,确需另作它用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三条 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控规、设计方案(平面总图方案、单体方案等),有关部门应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同步报批。

第十四条  教育配套设施配建按下列标准执行:

控规单元内人口总数:按照每户3.2人计算。

学龄人口千人指标:幼儿园41/千人;小学89/千人;中学39/千人。

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615平方米/生、918.5平方米/生、1218.1平方米/生;小学不低于20平方米/生;中学不低于25平方米/生。

生均建筑面积标准幼儿园612.2平方米/生、911.6平方米/生、1211.2平方米/生;小学68.25平方米/生、127.81平方米/生、186.75平方米/生、246.54平方米/生;中学1210平方米/生、188.92平方米/生、248.56平方米/生。

生均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按照《贵州省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中小学音乐教学配备标准》《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相关标准配置。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需配建教育配套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地块出让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标准及要求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后,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拟定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明确教育配套设施的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移交标准、移交方式、办学方式、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并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和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督促、监督属地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教育配套设施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控制、设计方案(平面总图方案、单体方案等)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进行公示,对教育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开展日常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3号)要求,建设项目未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套教育设施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第五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内,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连同产权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情况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配套设施移交后,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投入使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侵占和改变中小学、幼儿园预留用地和擅自变更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以及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时序完成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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