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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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184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2-05-02 00:00:00
文  号: 市府办发〔2012〕5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按照2012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的工作安排,以及贵州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专〔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2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2012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2012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环境保护部等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的工作安排,以及贵州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专〔20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整治。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黔环通〔2012〕54号)的工作要求,对我市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摸清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对于已划分保护区的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提供水源保护区的详细边界信息,各县、特区、区要根据清查结果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进一步推进我市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
  (二)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加强环境监管。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贵州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结合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情况,继续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对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镉、铬、类金属砷、锑、锰等重金属污染源进行排查。按照规定频次进一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正常生产的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达标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对国控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污染物收集处理和事故泄漏收集设施建设,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分期分批公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2.加大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安排,继续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列入淘汰计划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坚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未按规定关闭的小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3.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多次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给予高限处罚;对处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企业和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要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新建相关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各县、特区、区要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5日前报送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严格审批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的建设项目。加强对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执行环评、“三同时”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管,对超期试生产、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违法生产、经营废铅蓄电池活动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注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请各县、特区、区将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情况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送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环境执法后督察。重点检查我市按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涉钒、涉铅、涉砷、电解锰等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环境整治重点整改问题以及重金属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一步巩固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成效,确保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整改到位。
  (三)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依法申报登记并核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与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四)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因采用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导致污水排放氨氮指标不能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请各县、特区、区于2012年6月5日前将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情况报送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加强火力发电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火力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火力发电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火力发电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火力发电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启(停)运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及2012年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监管。督促重点污染源企业加强管理,认真落实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规范环保设施运行,建立完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启、停运报告制度;严肃查处偷排、超标排放、擅自停运治理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追缴排污费;督促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入使用,尽早发挥其污染减排的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按照总量控制管理体系要求,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在全过程、全要素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实现能源利用、种养平衡、粪污消纳和总量减排。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企业按要求做好废水、固废处理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一是养殖场内应合理布局,有专门的粪污处置及贮存区域,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进行雨污分流,分别修建雨水沟和污水管道,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养殖的牲畜活动场地应设置专用雨水收集系统,前期雨水应收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二是为了有效减少废水产生量,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减轻后续处理及消纳的负担,规模化养殖企业及养殖小区应首选干式清粪工艺,日产日清。对部分大、中型养殖企业应根据自身能源回收、污染处理工艺配置及周围农田消纳能力合理配置粪污清除工艺。
  三、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任务。
  成立了2012年六盘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周宏文(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吴世平(市人民政府)
  项 凯(市环保局)
  成 员:刘 雄(市环保局)
  冯全云(市发展改革委)
  梅建南(市经信委)
  郭丙生(市监察局)
  夏生荣(市司法局)
  刘 丽(市住建局)
  段 炼(市水利局)
  宋启志(市工商局)
  朱慧鹏(市质监局)
  王圣刚(市安监局)
  陈 嵩(市能源局)
  黄友青(市国土资源局)
  张金荣(六盘水供电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刘雄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 雄(市环保局)
  副主任:李 斌(市环保局)
  成 员:杨 云(市发展改革委)
  孔宪军(市经信委)
  赵龙庆(市监察局)
  刘红中(市司法局)
  曾 钟(市住建局)
  童 宇(市水利局)
  杨忠宝(市工商局)
  司 宏(市质监局)
  李 猛(市安监局)
  丁 勇(市能源局)
  谢传宇(市国土资源局)
  王忠明(六盘水供电局)
  龙 泉(市环保局)
  朱佐明(市环保局)
  陶明静(市环保局)
  勾友举(市环保局)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继续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将专项整治的各项重点工作逐一落实。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环保部门要以最严厉的措施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大重金属等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重金属行业生产企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严格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动态跟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行为,加速落后产能退出;能源部门要加快推进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对整合取缔后的洗煤企业停止供应煤票,对不符合相关要求被依法取缔的涉煤企业停止供应煤票;水利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企业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关停取缔的企业依法收缴取水许可证,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管理力度,确保农村饮用水饮水安全,对工业企业排放生产废水进入江河湖泊的排污口进行规范管理和整治;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对典型环境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司法行政部门要大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保障;住建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严格执行排水许可制度,积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排入城镇下水道排水户的监管,严格禁止有毒有害和超标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工商部门要切实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擅自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取缔后,要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对长期违法生产和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不予年检;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参与环保专项行动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电镀企业、铅蓄电池企业、涉及重金属的化工企业、钢铁企业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分类指导,落实责任,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非法占用土地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取缔后的工业用地要及时进行分类处置,需要复垦的土地要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复垦,配合有关部门取缔非法企业的工作;供电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采取限电、停电等措施;会同环保部门对火电机组脱硫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核查核算,督促燃煤发电企业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做好脱硫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差别电价等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发电许可证颁发管理,以许可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进一步加大对电力企业特别是企业自备电厂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绿色信贷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和行政问责力度。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部门和地方政府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典型问题,要实施区域限批。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四)强化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群众监督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每月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期工作简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县、特区、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的信息畅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于2012年5月4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特区、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2012年11月5日前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勾友举,联系电话:13984606435、0858—8200721,电子邮箱:11383126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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