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六盘水市水务局 所属领域: 水利
发文字号: 市水务通〔2024〕13号 公布日期: 2024-07-01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06-28 14:30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23年7月20日印发的《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不再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法条

处罚条款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第(一)项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未达到5的,或者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

处罚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5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

减轻处罚:5000罚款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超过5以上10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200平方米以下的。

从轻处罚: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

一般情形: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从重处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第(二)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

规定的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免予处罚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限期内拆除违法行为轻微

减轻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限期内拆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一般情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且无理取闹,围攻或者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

从重处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等的处罚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第(四)项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等。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已自行清除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立即清除恢复原状的。

处罚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立即清除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处罚:给予警告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立即清除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未及时清除的。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严重影响防洪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3以下罚款。

4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的处罚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第(五)项种植阻水高杆植物。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和少量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已自行铲除恢复原状,无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初次和少量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经劝阻立即铲除恢复原状,无危害后果的。

处罚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已自行铲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减轻处罚:给予警告。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经劝阻立即铲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从轻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影响防洪经劝阻未及时铲除的。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水城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严重影响防洪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的处罚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第(六)项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已自行停止恢复原状,无违法所得无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无违法所得无危害后果

免予处罚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已自行停止并恢复原状,危害后果轻微的

减轻处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00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未立即停止,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未立即停止,对水利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6

六枝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第二十第(五)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六枝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

不予处罚

六枝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

六枝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未达到5的,或者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

减轻处罚:2000罚款。

六枝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5未达到10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未达到200平方米的。

从轻处罚: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枝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10未达到15%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未达到400平方米的。

1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六枝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未拆除恢复原状的,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15%,或者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

从重处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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