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水务局 | 所属领域: | 水利 |
发文字号: | 市水务通〔2024〕13号 | 公布日期: | 2024-07-01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6-28 14:30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23年7月20日印发的《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不再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条 |
处罚条款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未达到5%的,或者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5%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的。 |
减轻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超过5%以上10%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200平方米以下的。 |
从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 |
一般情形: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
从重处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规定的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限期内拆除,违法行为轻微的。 |
减轻处罚:处以1万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限期内拆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
一般情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且无理取闹,围攻或者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 |
从重处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等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等。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已自行清除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立即清除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立即清除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减轻处罚:给予警告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立即清除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未及时清除的。 |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严重影响防洪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种植阻水高杆植物。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已自行铲除恢复原状,无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经劝阻立即铲除恢复原状,无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已自行铲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减轻处罚:给予警告。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经劝阻立即铲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
从轻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影响防洪,经劝阻未及时铲除的。 |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严重影响防洪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已自行停止恢复原状,无违法所得,无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无违法所得,无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已自行停止并恢复原状,危害后果轻微的。 |
减轻处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未立即停止,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 |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未立即停止,对水利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 |
对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六盘水市六枝河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
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未达到5%的,或者建筑面积未达到100平方米的。 |
减轻处罚:处以2000元罚款。 | ||||
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5%未达到10%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未达到200平方米的。 |
从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10%未达到15%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200平方米未达到400平方米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六枝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劝阻未拆除和恢复原状的,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达到15%的,或者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的。 |
从重处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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