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第20号)
制定机关: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公布日期: 2023-10-29
文件状态: 失效 施行日期: 2023-10-29 09:39:23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现将《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予以公布,2022年10月10日印发的《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自行废止。

市长  李巍

2023年10月29日

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六盘水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二)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其他

(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各地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

运维电话:0858-826917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贵公网安备 52020102520232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00046 黔ICP备10200429号-1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