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012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5-05-20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201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201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201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建设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大健康旅游目的地城市目标奠定环境基础,不断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守发展与生态底线,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突出颗粒物治理,着力推进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燃煤油气污染治理,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总量,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在2014年平均浓度72微克/立方米基准值的基础上,削减16.7%以上,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2016年,削减29.2%以上,不高于51微克/立方米;2017年,削减41.7%以上,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在2014年末平均浓度(6—12月)的基准值上逐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排名达到中上水平;其他县城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拟定资源利用产能平衡计划表,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资源利用产能平衡计划表)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按照国家修订调整的产业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省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实施2015—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对未取得各类行业准入的落后产能分年度逐步实施淘汰,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计划拟定,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3.压缩过剩产能。对水泥、钢铁、电解铝、焦化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组织实施产能总量控制,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缩产能。(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4.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6月30日前,制定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2015年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到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针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适时报请省环境保护厅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2015年实施六枝煤电一体化循环经济园华润电力砂石料及脱硫石膏制品项目、发耳园区脱硫石膏处理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钟山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煤层气地面抽采及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等一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全面整治燃煤锅炉。鼓励工业园区采取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的形式,逐步淘汰分散工业企业燃煤锅炉。2015年12月底前,全市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总量97蒸吨以上;2016年,市中心城区全面淘汰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6年底分期完成)
7.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均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对6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旁路封堵(脱硫)、264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85万吨、0.6万吨以上。建成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盘南电厂4号机组氮氧化物治理工程,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号、5号烧结机/球团二氧化硫治理工程,贵州水矿西洋焦化有限公司六盘水长钢焦化有限公司、六盘水威箐焦化有限公司、盘县盘鑫焦化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8.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对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任务。2015年配套完善86家加油站、1处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加油站、储油库配套完善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配套油气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至2016年分期完成)
对油罐车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任务,2015年配套完善62台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全市范围内油罐车配套完善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新增油罐车必须配套油气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至2016年分期完成)
9.整治建筑施工扬尘。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目标,做到施工要件完善。施工工地四周设置连续、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工地出入口设有冲洗设施设备和保洁人员,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清洗保洁,实行密闭运输。产出扬尘的各类建筑材料堆放物必须全部采取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必须硬化,场内裸置土方完全覆盖并压实、洒水,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采取绿化措施。拆除工地(非爆破拆除)、开挖工地与建筑垃圾装载时采用湿式作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一并监管施工扬尘与建筑安全质量,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要每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0.防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2015年底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实施高效清洁的环卫保洁作业方式,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2015年底前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加强道路洒水保洁,增加颗粒物浓度不易扩散天气的洒水频次。加大生活垃圾收集点与扬尘污染点的管控,及时清运垃圾,确保市容整洁。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建筑废弃物。(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完成)
1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落实建筑能耗限额制度。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鼓励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从2015年起,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2.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在大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检查与执法,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5年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30%以上,并逐年提高,2017年底安装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完成)
13.治理砂石行业。对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砂石厂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各砂石矿山采用湿式穿孔作业、配套建设破碎系统防尘降尘、对堆料场建设防风抑尘等环保设施,完善厂区地面硬化,美化环境,严格控制扬尘污染,2015年底前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取缔非法砂石厂和依法处理粉尘排放不达标的砂石厂。(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4.整治城市建成区堆场扬尘污染。强化城市建成区内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城区内大型料堆、煤堆进行专项整治。2015年6月30日前,市中心城区大中型堆场基本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小型露天堆场加以覆盖或定时进行喷淋,减少扬尘污染;物料装卸及运输时,采取必要的遮盖及其他防尘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三)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
15.严格新生产车辆准入管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落实机动车准入许可和强制认证制度,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强化机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建立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的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采用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对生产、进口、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6.强化在用车监管。按进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完成2015年省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完成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强车辆入户登记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我市为迁入地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汽油车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低于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车辆定期检验时,须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的通告,划定限行、禁行区域,完善交通标志、标线,2015年6月底前在市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加强道路行驶车辆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由公安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境保护检验,对3次被检测到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鼓励黄标车和老旧车自行淘汰。按照国家、省关于机动车淘汰的相关补贴政策,对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车主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车辆排气检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相关规定,对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17.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占运营车辆的比重。率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设置加油站、加气站,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执行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18.提升燃油品质。加强对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添加、进口、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19.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市中心城区。大力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组织开展示范行动。加强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建立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大力推广社区巴士、自行车租赁、“P+R”(驻车换乘)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改善交通管理。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推行错峰上下班、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四)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0.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对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进行严格控制,不断提高全市尤其是市中心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合理布局煤制天然气气源点。科学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装机容量达到30.79万千瓦。(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统计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2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5年起,各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洗率,到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22.建立秸秆禁烧管理责任制。2015年6月30日前,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特区、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鼓励建设生物质发电厂,加大秸秆等生物质能源的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能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五)提高绿化覆盖率,不断实施生态修复。
23.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实施水系绿化建设、公园绿地建设、道路绿化建设、城市节点、门户景观建设、立体绿化、园林式单位、小区建设、绿色廊道建设等工程。到2016年(按建成区70平方公里,人口80万计算),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8%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8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24.实施生态修复。对城区荒山、荒地、街道两旁裸土、建筑工地裸土实施生态修复和绿化,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推进砂石开采岩面治理。到2017年,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六)加强能力建设,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2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配齐配强执法及工作技术人员,完成市环境监察支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建成六盘水市环境监测实验楼。(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6.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约谈及停产整治等措施,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落后产能项目名单、产能及淘汰时限;市质监局负责公布拆除锅炉名单及拆除时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布砂石厂治理名单与时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布市中心城区施工企业施工工地管理情况;各县(特区、区)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建立和落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七)加强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28.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5年底在线传输率达到95%,传输有效率超过80%。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为应急管理提供参考。(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9.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责任单位:水城县人民政府、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八)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30.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落实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增加企业治污动力。鼓励先进企业对能效、治理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鼓励民用燃煤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城市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六盘水供电局、市燃气公司。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1.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加大市级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将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2.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六盘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另行文)。各县(特区、区)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控制任务,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治理主责到位,群众共同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部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四)加强监督问责。将PM2.5和PM10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责任行动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涉及的主体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没有完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任务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