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8 10:10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0-2562233 成文日期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10-28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是指为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要求,对各类建筑物外立面使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处理、美化建筑物外立面效果的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外立面包含建筑物四周外侧墙体立面和建筑物屋顶平面。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和新建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改造和新建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后期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四)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五)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物外立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古建筑、军事设施、保密设施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按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六条  建筑外观设计应体现多样化,并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心城区色彩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相衔接,可采用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相互协调、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第七条  建筑物外立面设计玻璃幕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2014)的规定。
  第八条  建筑物高度应错落有致,组团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筑物外立面要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和纵深的空间层次。
  第九条  建筑四周外立面应根据房屋使用功能遵循安全、美观、简洁、大方的设计原则,尽可能体现地方民族文化及时代特点,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装饰材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十条  建筑屋顶平面的美化、绿化设计应满足安全性、耐久性的相关要求。建筑屋顶设计形式要符合地域文化和当地气候特点,建筑屋顶平面在进行夜景造明设计时,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对建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进行封样,并作为施工管理及规划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符合该片城市总规、控规、色彩专项规划,以及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
  (二)拟装修的建筑物本身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三)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
  (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尺寸、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行为的。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六)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或侵占公共空间的。
  (七)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的。
  (八)其他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第十三条  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立面修缮时,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规划设计方案在实施前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规划审查通过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对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从事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建成后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物外立面窗户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需符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使用隐形防盗网、钢索防盗网、红外线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护设施。有物业管理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无物业管理部门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装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竣工核实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提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六枝特区、盘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

运维电话:0858-826917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贵公网安备 52020102520232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00046 黔ICP备10200429号-1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