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960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3-03-23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及2013年向上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
市直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及《2013年向上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解表》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机遇,按照“四个更加”的要求,加强政策研究,密切关注中央和省的资金安排动向,积极谋划和生成项目,进一步强化项目化、实物化运作,千方百计争取上级部门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对照《2013年向上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解表》,加大向中央和省对口部门的沟通汇报力度,力争获得更大支持,在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实现超额完成。
三、对未下达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要以“等不起”、“坐不住”、“慢不得”的精神,主动作为、主动出击、主动争取,为全市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1.六盘水市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
2.2013年向上争取资金目标任务分解表
2013年3月23日
附件1
六盘水市向上争取资金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争取资金,促进发展;部门配合,团结协作;鼓励竞争,突出成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纳入市直目标考核的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各部门(单位)向上争取的各类资金。即省级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及转移支付资金等;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核拨给市级部门(单位)的资金。
三、考核事项
(一)各部门(单位)向上争取资金,以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考核依据。
(二)以各部门(单位)上年度向上争取的资金数为基数,本年度向上争取资金目标任务按以下标准确定:
1.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且争取资金在10亿元以上的部门(单位),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在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5%的增幅确定;
2.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且争取资金在10亿元以下的部门(单位),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在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10%的增幅确定;
3.未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在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30%的增幅确定。
(三)各部门(单位)向上争取的资金,以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
(四)由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资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9:1比例分配;两个以上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资金,主要争取部门、另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6:3:1比例分配。
(五)市发展改革委单独或与其他主管部门向上争取的投资计划,并有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文件的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其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按5:4:1的比例分配。
(六)年终,各部门(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报送向上争取资金的情况及相关依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四、奖励办法
(一)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部门(单位),按下列档次予以奖励:
1.年度目标任务为5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
2.年度目标任务为500—1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3.年度目标任务为1000—2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4.年度目标任务为2000—10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5.年度目标任务为10000—30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
6.年度目标任务为3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0.2%追加奖励。
(三)对市人民政府未下达目标任务,又积极向上争取到资金的部门(单位),年终可向市财政局报送向上争取资金情况及相关依据,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予以奖励。
(四)以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奖励资金原则上可奖励领导班子1万元/人,剩余奖励资金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