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852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2-05-07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3号)、《关于将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的批复》(省编办发〔201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21号)和《六盘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机编发〔2011〕48号)精神,设立六盘水市能源局(六盘水市煤炭局)(副县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一、职责调整
将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能源产业政策,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定有关改革方案。
(二)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定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工作;依法整顿、规范煤炭生产和煤炭经营秩序;分析煤炭经济运行动态,发布市场信息;指导协调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职业技能培训。
(三)监督能源企业执行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承担能源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的生产协调工作;协助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煤炭物流基地建设、煤炭交易市场相关工作。
(四)贯彻实施节约能源和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能源相关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及节能执法监察工作;拟定财政用于节能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调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组织指导能源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管工作。
(五)负责电力(含水电、火电、核电)、煤炭(煤层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新能源(风能、光能、生物质能)、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参与组织拟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六)拟定全市石油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全市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七)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政府规定的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八)牵头组织开展能源合作,协调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或报批能源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拟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能源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能源局(市煤炭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政务服务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后勤保障、议案建议及提案办理、目标管理、综合性文稿起草、机构编制、人事、财务、教育、宣传、政策法规、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政务服务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行业指导意见、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煤炭生产开发、加工利用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能源勘探规划,参与拟定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项目规划、煤层气、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洗选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与实施办法,协调全市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参与能源项目的核准审查;负责能源建设项目法人准入资质(资格)条件的初步审查工作;负责能源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煤矿整合工作;参与能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分析、整理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全市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衔接配合能源开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三)煤炭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煤炭生产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拟定全市煤炭生产技术政策、规范和标准;承办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技术专项工作,指导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负责煤矿机械化管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工作;按权限审批或报批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负责煤炭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分析、生产协调及监管工作;组织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能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工作;负责煤矿矸石、瓦斯综合利用工作;调度、统计、分析、上报煤炭生产信息;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双回路建设工作;衔接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对煤炭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煤矿建设项目监管科。
贯彻实施煤矿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市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查和开工备案;检查和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监管;组织煤矿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协调运煤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工作;编制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析、整理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全市煤炭基建信息的调度、统计、分析、上报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五)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科。
拟定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电力、石油、散装水泥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拟定火电、水电、核电、风能、光能和地方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市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电力项目及上报市、省、国家核准项目;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能源局(市煤炭局)行政编制18名。定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5名。
工勤人员编制3名(含聘用1名)。经费由市财政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