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745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1-06-17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农”统计工作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三农”统计包括对农村人口、劳动力、农业用地、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和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业服务业、农村居民收入的规模、结构、速度、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统计。为充分发挥“三农”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三农”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三农”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农”统计是党委政府对 “三农”工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手段,准确、及时的“三农”统计信息是全面反映“三农”工作现状和制定“三农”政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我市“三农”工作的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统计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三农”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三农”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三农”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巨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开展“三农”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新的形势对做好“三农”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三农”统计工作,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三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三农”统计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全力支持。
(二)加强对“三农”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农”统计工作,明确市、县、乡、村(居、社区)分管领导责任制,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市、县、乡三级“三农”统计工作协调机构,把“三农”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三农”统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到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要认真解决“三农”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可优先配置计算机,建立本级“三农”统计数据库,初步实现“三农”统计信息化。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队伍数量和质量的稳定
“三农”统计涉及面广,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特别是村级统计力量薄弱,亟需加强。乡、村两级要安排专人负责“三农”统计工作。
要高度重视对“三农”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对培训所需的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乡镇要规范对本级和村级专职统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在工作安排上要确保统计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开展“三农”统计工作。对在“三农”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乡、村等基层统计人员,应给予表彰。
三、坚持科学统计,提高“三农”统计数据质量
首先,市、县、乡三级统计机构要紧紧围绕“三农”工作中心,密切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统计机构之间、乡与村之间的工作协调,健全由市、县、乡、村、调查对象组成的“三农” 统计网络,进一步理顺工作渠道,认真学习并严格坚持国家、省统一的“三农”统计方法制度,夯实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科学规范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统计调查方式,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努力做到应统尽统。
其次,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乡村、深入田间、深入农户和农业龙头企业,及时了解农业的投入情况、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情况和农作物生长等情况,不断提高主要农业产品产量和农村居民收入等统计数据质量。
第三,要重视和鼓励对“三农”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据此及时提出有利于“三农”工作改进提高的建议。
四、严格执法,依法规范“三农”统计工作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三农”统计工作行为如下:
第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方法制度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第二,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确保调查的合法性。对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开展过的调查,各部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相同工作,切实减轻基层“三农”统计人员工作负担。
第三,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三农”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在“三农”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各调查对象(住户、农业企业等)不得瞒报、虚报、迟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三农”统计资料。
第五,各统计机构应加强自身“三农”统计业务基础建设,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三农”统计资料。
第六,各县(特区、区)政府、各部门对有关“三农”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未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各县(特区、区)不得擅自修改历史统计数据。涉及“三农”工作的重要指标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和指标、口径紊乱,维护“三农”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第七,加强基础统计资料的管理。基础统计资料既是统计工作的原始依据,又是统计工作的成果汇总,加强基础统计资料的管理,是统计工作严肃性和延续性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三农”统计基础资料的管理。
第八,建立健全市、县、乡“三农”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三农”统计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乡、镇、街道)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