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1469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09-01-27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9日第2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煤炭洗选行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市煤炭生产及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煤矿生产及煤炭洗选企业现状
全市现有煤矿313对,总设计年生产能力9145万吨。其中:国有煤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煤矿共24对,设计年生产能力3721万吨。地方煤矿通过整合,现有289对(不含18个复采单元),设计年生产能力5424万吨,全市2008年生产原煤4483.32万吨(地方原煤2336.94万吨);现有煤炭洗选企业228家,其中地方煤炭洗选企业219家,设计洗选生产能力5283万吨,国有煤炭洗选企业9家,设计洗选生产能力1710万吨,2008年全市地方生产洗精煤821.7万吨。
(二)煤炭洗选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市洗选加工行业仍然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生产,报(批)大建小、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污染严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环保、洗选设备简陋、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等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我市煤炭洗选行业集中度,上大压小,充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推动我市洗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安全、环保、高效发展,为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六盘水供电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乡企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成员由市煤炭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抽派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炭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四、治理整顿工作对象
(一)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相关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
(二)全市范围内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规模小、污染严重及环保设施简陋、环保未达标的煤炭洗选企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建设规模未达到市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即2006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焦化煤炭洗选等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通知》(市府发〔2006〕7号)下发后建设规模小于60万吨的煤炭洗选企业;
(四)煤炭资源紧缺或没有煤炭资源供给且布局严重不合理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影响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
(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治理整顿工作的步骤、时限及目标
全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分三步实施,通过两年努力,到“十一五”末,全市煤炭入洗能力控制在4500万吨/年以内(其中,国有1700万吨/年、地方2800万吨/年)。
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底。
取缔关闭市环保局《关于近期选煤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环报〔2008〕31号)所列拟取缔关闭的61家煤炭洗选企业(入洗能力为1033万吨/年)。并对未批准建设、违法用地建设、产业布局严重不合理、无环保设施、环保未达标、不符合城乡规划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取缔关闭。
1.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治理整顿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煤炭洗选产业进行摸底自查,提出本辖区内30万吨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以下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和调整布局方案。
2.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的取缔关闭工作。
3、市领导小组分组对各县、特区、区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
对现有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达到不低于60万吨/年规模(一个独立生产厂);对通过治理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再取缔关闭60家煤炭洗选企业(入洗能力1000万吨/年)。
1.市领导小组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提出的30万吨/年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年以下关闭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落实意见分组进行核实和验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取缔关闭或保留。
2.市领导小组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自查整顿阶段中清理出的不易确定是否保留的煤炭洗选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核实,需整改的按市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经验收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复保留;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
3.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全部实施关闭,并处置好土地等问题。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底。
取缔关闭入洗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现规模为30万吨/年的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规模到2010年12月底前不低于60万吨/年(一个独立生产厂),推广使用科技含量高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六、治理整顿工作职责划分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是治理整顿和关闭工作的主体,要成立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煤炭洗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单个生产厂洗选能力进行界定,主要从备案审批文件及设计相关资料、实际建设规模、生产工艺、设备型号、煤泥压滤处理能力、企业实际入洗量统计表册、相应规模所需工业场地等方面综合界定。
(二)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涉及市煤炭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乡企局、市工商局、六盘水供电局、市监察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合力推进我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
1.市工商局负责洗选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名称预核准、洗选企业筹建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审核发放工作;查处煤炭洗选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洗选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和配置,审批建设用地;查处违法用地、占地行为。
3.市煤炭局负责对洗选行业进行整顿,对煤炭洗选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上报发放工作。
4.市环保局负责洗选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工作。受理审查批准煤炭洗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煤炭洗选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估,对项目建设的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对煤炭洗选企业生产作业环境影响跟踪和监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水利局负责洗选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6.六盘水供电局负责协调各地供电部门根据市、县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恢复对煤炭洗选企业供电,配合相关部门对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停止供电。
7.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洗选项目的立项审批(备案)进行把关,严格执行准入条件,督促洗选项目按核准工期进行建设,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8.市规划局负责对煤炭洗选项目的选址进行审定,对开工进行批准;查处影响城乡建设规划及实施的违法违规洗选项目。
9.市乡企局负责做好煤炭洗选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
10.市经贸委负责对洗选项目的技改审批进行把关,严格审批(备案)准入条件,督促煤炭洗选建设项目按核准工期进行建设,并组织验收,对洗选工艺、设备进行监督,淘汰落后设备,推广先进设备及工艺。
11.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在煤炭洗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上述各单位应按照各自业务管理范围内所明确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洗选企业相关审批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为治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推动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惩处;对在治理整顿工作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三)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确定专人督促落实,对治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治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在治理整顿第一、第二阶段,市、县(特区、区)相关部门暂停审批新、改、扩建洗选企业(型煤等煤炭环保循环利用发展项目除外)。今后,对新、改、扩建洗选企业的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审查和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的洗选企业一律不得建设。
(五)市煤炭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乡企局、市工商局、六盘水供电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大对全市煤炭洗选行业的执法力度。
(六)新建、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规模不得低于60万吨/年,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采用重介等先进的洗选工艺。
(七)煤炭洗选企业布局合理。严格控制单独建设煤炭洗选企业项目,优先支持和鼓励延伸产业链项目配套建设煤炭洗选企业;符合建设煤炭洗选企业条件的坑口、矿区优先建设煤炭洗选企业;对辖区内现有煤炭洗选企业具备整合条件的要进行整合,提高生产规模和产业集中度、产品质量。新建或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标标准规定。
(八)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新建和改扩建煤炭洗选企业必须全部实现水闭路循环、节能减排工艺,对煤矸石等副产品要有可行的利用措施。对相对集中的煤炭洗选企业,必须联合配套建设煤矸石砖厂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九)厂区建设按标准配套防风抑尘网,洗选封闭运行。项目设计必须对厂区的环境改善进行有效治理,使项目的节能、节水、防尘、厂区绿化美化实现“三同时”。
(十)取缔关闭的标准和要求。取缔关闭、拆除违法煤炭洗选企业或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恢复地貌,工业场地达到复垦或其他利用要求。对决定取缔关闭的煤炭洗选企业,立即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关闭的标准:一是由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企业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炭洗选企业的相关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四是拆除设备、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复垦或其他利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煤炭洗选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