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9118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19 16:28:39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
《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5版))已经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一、修订背景
原《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0版))于2010年颁布实施,落实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库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六盘水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2010版)颁布实施已有15年,其制定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相继进行修订。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水库功能的需求多样化和依赖程度提高,水库安全运行、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都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亟需通过修订《管理办法》,为新时代六盘水经济社会发展、水库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关法制保障。
二、修订主要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版)。
政策文件:《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六盘水府发〔2024〕6号)。
三、修订主要思路
在保持《管理办法》(2010版)既有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管理办法》(2025版)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版)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明确各单位职责。根据六盘水市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对原有的10家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增加了市气象局、市林业局2家职能部门职责。
四、修订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2025版)共四章22条,较《管理办法》(2010版)新增2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完善法律层面有关内容。本次修改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六盘水府发〔2024〕6号)的要求进行修改,对照上位法完善了相关内容。如根据2017年,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明确“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企业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规定。又如根据《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25版)规定,将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由库区水域调整为通航库区水域。
2.调整机构改革和职责变更。根据六盘水市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对原有的10家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增加了市气象局、市林业局2家职能部门职责。如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由住建部门调整到林业部门,将安监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到应急部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气象部门的职能职责等。
3.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为与《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尽量保持一致,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调整原《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内容为第九、十条,即“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小(2)型水库、人工湖泊、天然湖泊及其山塘水域安全生产。”和“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将人工湖泊和天然湖泊的管理职责明确由住建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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