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51324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10:39:4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文字解读:《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
《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2年4月14日经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六盘水府发〔2022〕7号文正式印发施行。现就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出台背景、较原政策的差异以及拓展方面等内容进行解读。
一、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责任。2017年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明确将农村“五保”、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并就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规范救助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8号),对特困人员认定范围、供养标准、认定条件及受理时限等进行了修订。我市2017年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不再符合现阶段工作要求,需进行修订。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对特困人员实施全方位托底供养,不断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民政局对原《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月1日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22年4月14日经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2年5月印发执行。
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与原政策的主要差异有哪些?
一是关于认定条件。修订完善后,将“无劳动能力”认定条件中未成年人年龄拓展至18周岁,其中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残疾等级细化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是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此次修订即延续以往做法,又与最低生活保障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相统一。明确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执行。
三是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17年7月,我市印发了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当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50元/人/月。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脱贫攻坚取得伟大胜利,我市当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13元/人/月,与2017年相比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5.07%。现阶段,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443元/人/月,城市低保标准为705元/人/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高于农村低保标准570元、高于城市低保标准308元,能有力的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参考全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在保持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后确定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且不低于2021年实际供养水平。
四是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配备。随着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施的完善、服务水平的提高,修订完善后明确我市一般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
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与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相比有哪些拓展?
一是在“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中,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拓展至18周岁。
二是在“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中,将认定对象范围拓展至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三是明确规定申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刚性环节,将乡镇(街道)从受理申请到提出初审意见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将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确认意见的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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