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煤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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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089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09-03-31 00:00:00
文  号: 市府发〔2009〕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煤炭工作的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2009年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地方煤矿新建、整合、技改建设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抓好煤炭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资源合理规划利用、煤炭深加工和洗选行业的综合治理和产业升级等工作,推进地方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炭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以煤兴市,以煤强市”的战略目标,全面推进我市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依托资源优势,以安全为前提、发展为主线、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突出资源整合、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经济效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同步提高,实现我市煤炭工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打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生产指标
  全市原煤产量计划完成5200万吨。国有(集团)公司完成2724万吨,同比增长19.84%,其中: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完成1350万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完成1000万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完成374万吨;地方煤矿完成2476万吨,同比增长5.95%,其中:六枝特区完成180万吨,盘县完成1560万吨,水城县完成530万吨,钟山区完成206万吨。
  洗精煤计划完成1240万吨。国有(集团)公司完成480万吨,其中: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完成400万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完成80万吨;地方洗精煤760万吨,其中:六枝特区完成25万吨,盘县完成560万吨,水城县完成55万吨,钟山区完成120万吨。
  焦炭计划完成420万吨。其中:六枝特区完成20万吨,盘县完成280万吨,水城县完成50万吨,钟山区完成70万吨。
  (二)安全指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全市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106人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5以内。其中:地方煤矿事故起数控制在50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76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8以内。
  三、工作思路
  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的要求,巩固整顿关闭成果,全面推进整合、技改建设进度,加快新上的大、中型煤矿建设,以资源和资产整合为主导,初步解决煤炭产业集中度低的问题,做强做大煤炭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煤、人才强煤战略,推广煤炭新科技、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加快矿井的精细化、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产业升级、采煤方法改革和支护改革,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瓦斯治理攻坚,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一般事故发生率;按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要求,以夯实基础、管理强矿为主线,大力推进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煤矿的管理水平和煤炭行业监管、指导、服务质量;加强煤炭行业信息管理和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通过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煤炭生产发展、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手抓发展,确保产业升级和煤炭供给;一手抓安全,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夯实煤矿基础管理
  1.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加大“一通三防”管理力度,严防瓦斯事故。要把瓦斯防治作为工作重点,凡高瓦斯矿井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未实现报警仪挂点作业,或者瓦检员脱岗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凡通风系统不完善,高突矿井没有专用回风巷,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采区、水平风量分配调节不合理,串联通风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流短路、无风、微风作业及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坚决停产整顿。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瓦斯防治“五不准”的规定;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加强煤矿防尘和防火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
  2.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矿井防治水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认真做好矿区范围地表水流、历史洪水水位、水库蓄水、地下水、小窑积水、老窑积水、采空区积水、邻矿积水、裂隙水等各类水情调查,并实现上图管理。编制探放水设计方案,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扎实开展透水预警和避灾方法培训教育,督促煤矿完善防排水系统。矿井“雨季三防”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备足物资设备,定期安排检修维修,保证水害得到有效防治。
  3.抓实顶板管理工作。在通过支护改革提升支护强度的同时,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监控制度和现场操作管理制度。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采面回收、过段层构造带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确保支护完整和足够的备用材料。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邦、空顶作业,必须使用超前支护,开口必须有专门的开口措施。同时,通过培训,提升煤矿企业职工对顶板隐患的识别能力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4.努力抓好双回路供电工程建设,为煤炭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用电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把推进双回路供电工程作为保障煤矿正常生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积极组织协调电力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双回路供电工程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广泛筹措资金,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2010年全市地方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同时,煤矿企业要做好备用电源储备,确保矿井生产系统正常运行。
  5.加强技术管理,推进科技进步。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煤炭科技应用推广,引导煤矿走设计科学化、建设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路子;要加大壁式采煤工作推广力度,加强对壁式采煤工作面的管理,力争新上一批高档普采工作面,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进一步做好煤矿补设计及改扩建设计工作,切实加强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三量”管理,确保煤炭资源开发布局合理、开采规范、“三量”平衡,搞好矿井建设,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6.强化煤矿基础建设,狠抓现场管理。进一步抓好全市地方煤矿劳动用工合同签订、职工工伤保险、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讯建设、井下测风站建设、自动挡车栏建设、井上下供电分开、机电“三大保护”、机电产品入井“两证一标志”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抓好探水钻配置、备用风机配置,全力改善和提升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7.建立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重大隐患要进行跟踪、督促,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做好落实煤矿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煤矿安全保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煤矿停产整顿规定的“五落实”制度。
  8.加强煤矿专业救护队伍建设,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救护队伍建设,严格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改善装备、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救援水平;要建立全市煤炭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努力做好区域性安全救护的综合调度和指挥协调;要制定完善市、县两级煤炭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安全预警机制;要严格煤矿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严禁迟报、瞒报煤炭安全事故。
  9.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煤炭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进一步做好煤矿“五大系统”的完善,全面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依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细化安全生产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安全生产严格化要求,规范化操作,系统化管理;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对非法煤矿、无证井口要做到“教育到家中、处罚到井口、截流到路上”,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10.加大生产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治观念。
  (二)加快新建、整合、改扩建矿井建设进度,引导企业正确处理生产与建设的关系
  继续推进新建、技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联席会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加快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1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积极落实资金,加快整合、技改进度。各县、特区、区煤炭管理部门要摸清底数,统筹安排,倒排时间,逐矿落实整合技改进度目标,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责任到人的办法,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和督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与各煤矿企业签定责任书,明确整合技改时限,承诺不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整合、技改煤矿退出机制,促进煤矿如期建成。
  各县、特区、区要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抓好煤矿建设工作,要充分利用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减少的时机,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抢抓矿井建设,同时加大对新建、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对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施工条件、不按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施工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实行关闭;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资格。各煤矿企业要倒排工期,煤炭管理部门要逐月进行督促和检查考核,在建设过程中,对不积极组织施工,不按进度计划建设施工的煤矿要采取取消保留生产系统等强制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按进度建设,确保按期完成整合、技改工作。
  (三)扎实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推进产业发展水平上台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省属煤矿、国有控股地方煤矿、上市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要在推进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我市《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意见》,制定相关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样板建设工作,由点到面、逐步铺开,力争取得较大突破。
  (四)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环境
  l.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分管技术负责人、值班领导、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跟班作业制度,实行带班指挥,把煤矿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加大煤炭生产执法力度,理顺地方煤矿生产管理体制,大力支持、扶持地方民营煤矿企业合法、有序、健康发展,为全市地方煤炭产业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生产环境。在煤矿安全监管上,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地方煤矿的安全综合监管;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煤矿的行业管理,严格按照《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督,促使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有序、高效、安全地组织生产;其它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管理行为,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各级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需要对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时,原则上由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下达书面停产整顿通知,其他部门不允许随意下达停产指令,因行业法规要求,确需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的,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下达。
  各级煤炭、安监部门要规范煤炭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已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的矿井,凡是停而不整,以整代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发生死亡1至2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罚;对发生死亡3至9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1年的处罚;对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坚决依法关闭。经省人民政府批复保留一套系统生产的技改、整合煤矿,只要发生1人以上死亡事故,立即停止其保留系统生产,直到技改、整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生产。同时,各级要加强煤炭安全监管队伍管理,严禁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3.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市级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煤矿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定期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煤炭生产安全大检查,平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和重点复查;各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天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同时抓好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和动态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检查的促进作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确保整改达标,同时要做好跟踪管理,注重信息反馈。
  4.切实加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特区、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调度会,召集县级煤炭、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调度会或办公会,了解本辖区煤炭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五)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煤炭行业,特别是煤炭企业采煤、机电、通风、地测、经营、加工转化、计算机管理等人才的吸纳、充实、选用及培训;加强对县、乡两级分管领导及煤炭、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执法培训;整合市、县煤炭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督促煤矿按“三班制”配齐、配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禁止出现顶岗、缺岗及无证上岗现象;加强煤矿企业内部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制定学习计划,并严格落实,杜绝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行为,通过培训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
  (六)全面推进煤炭洗选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六盘水市地方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地开展煤炭洗选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我市煤炭洗选行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集中度和规模进一步提高,达到合理利用资源,提升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推动我市洗选行业朝工艺设备先进、建设规范、生产经营有序的方向发展。
  (七)加大结构调整,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1.进一步调整地方煤炭产业布局和煤炭产品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以延长地方煤炭产业链为主要内容的深加工行业,加快我市煤化工发展进程,淘汰落后的洗选焦化工艺和取缔布局不合理的煤炭加工企业。抓好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洗煤、型煤、配煤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支持煤化工、瓦斯发电、煤矸石制砖等项目的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建设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煤炭基地,不断延长煤炭产业链,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
  2.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珍惜、合理、有序、高效的原则,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规范煤矿的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资源。
  3.抓好煤炭开发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了煤炭工业要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修编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十一五”煤炭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资源整合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目标,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4.加大资源勘探力度。我市预测资源量较大,但总体探矿程度较低,必须加大探矿工作力度和勘探精度。要认真研究,组织修编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抓好现有矿区外围、已发现有煤炭资源区域的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力争找到具有较大工业开采价值的井田作为开发利用储备项目,确保我市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八)抓好市场运行信息管理,配合协调民用煤、电煤、燃气煤供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安全、市场运行、煤炭产品销售流向及电煤、民用煤、燃气煤供应的协调调度工作,抓好生产调度、产运需衔接及煤炭销售市场和煤炭经济运行统计分析等工作,密切关注煤炭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信息,准确把握区域内煤炭经济运行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趋势,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加强本区域行业性指导协调服务和宏观管理,引导煤矿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科学组织生产。
  (九)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煤炭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推广方面,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支持、指导和服务,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做好归口管理,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特别是现场技术服务体系,为地方小煤矿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提升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加大矿群纠纷的调处力度,减少对煤矿生产建设的影响
  正确处理好矿群关系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黔党发〔2007〕28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实施意见》(市发〔2008〕20号),统筹兼顾群众、煤矿、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加大调处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矿群矛盾,尤其要对各类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研究解决,为煤矿生产建设营造和谐的环境。同时要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步伐,严格执行“先搬迁、后开采,不搬迁、不开采”的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的隐患排查和搬迁治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煤炭安全生产发展格局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扶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关注煤炭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
  一是地方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和投入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搞好企业监管,及时解决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是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煤矿建章立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抓好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法规,保障安全投入,搞好职工培训,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对煤矿瓦斯、顶板、自然灾害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协同组织、协调、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是安监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煤炭企业依法依规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四是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修编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及“十一五”煤炭发展规划,依据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矿权设置方案,做好整合、技改煤矿办证等相关工作,确保全市整合、技改煤矿按期进行建设及做好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及时鉴定及处理因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开裂等地质灾害和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窑。
  五是交通、公路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运煤公路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建设运煤公路,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运煤公路的养护工作,为地方煤矿提供可靠交通运输保障。
  六是电力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矿供电电源点的规划建设工作,要加强电网的安全管理,减少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为煤矿供电提供安全保障。
  七是公安、安监部门要规范设置爆管站、矿区炸药库,强化煤矿火工品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为煤矿爆破提供安全保障;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矿区内各种违法行为,为创建稳定、和谐矿区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八是劳动社保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市煤炭行业的社会保险事业,督促煤矿业主依法为煤矿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煤矿用工的检查指导,严格查处非法用工。
  九是发展改革、经贸、环保、水利、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在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处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十是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在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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