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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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226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8-15 00:00:00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16〕6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继续深化“三变”改革,推进六盘水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结合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是指:
  (一)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核查清理、登记备案、评估认定,以股权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拥有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按股权比例获得收益的合同;
  (二)各级财政、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将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集中投入、产业带动、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方式,集中投入到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形成股权的合同;
  (三)农民自愿以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资金(物)、技术等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经营主体并参照《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
  第三条  订立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  涉农资金主管部门对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扶贫开发等资金,集中投入到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股权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入股资金。
  第七条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以股权形式入股经营主体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林业部门对以林地作为股权入股的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十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各县(特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应主动配合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采取“上门送法、集中宣法”的方式,深入宣传合同法律法规,适时组织涉农合同知识培训,增强诚实守信意识。
  第十四条  根据入股方式的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扶贫、财政等)根据职责职能对入股的方式、分红方式、价格、数量、履行地点等关键条款进行指导。
  

第四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五条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留存。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分局(工商所)运用行政指导,强化涉农合同签约履约指导,为农户和企业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六章  合同的鉴证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七章  违法合同的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合同的争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各县(特区、区)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入股合同
  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三变”改革入股合同监管服务力度,保护农民合法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结合六盘水市“三变”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指导依法订立,加强监管服务,提高合同履约率。“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的目的是为更好地维护农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备案采用辖区管理的方法,县级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合同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是指农村经济活动中,具有平等主体的农民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中介等其他组织设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五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是指涉农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为确保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正常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依法进行审查的监管服务形式。
  第六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的范围:
  (一)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核查清理、登记备案、评估认定,以股权形式入股经营主体,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拥有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按股权比例获得收益的合同;
  (二)将投入到农村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生态修复和治理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按照集中投入、产业带动、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方式,集中投入到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形成股权的合同。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凡涉及承担“三变”改革入股合同监管服务工作的基层市场监管分局(工商所),必须建立合同监管服务的专管员制度,健全“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工作机制,按“四有”(有专管人员,有与合同备案相适应的专项制度,有一套为“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监管服务的规范程序,有合同备案监管服务的记录)要求搭建起“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服务平台。
  第八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交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填写合同备案登记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合同备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合同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合同标的是否为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范围;
  (四)合同当事人的意愿表示是否完整、真实;
  (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时,发现合同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备案人,备案人可按照修改意见5日内修改完善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拒不修改的不予以备案,对涉嫌欺诈或者其他违法的合同应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实施备案后,应分类建立备案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在履行期限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定期实地查看和回访,检查合同依法履行情况,并制作回访记录。
  第十三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在备案期间,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应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履行期满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合同备案表“合同履行情况栏内”注明合同履行完毕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资料应进行妥善管理,建立合同备案登记台账、档案,分类归档,便于查阅。


  第四章 备案监管与服务


  第十六条  “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工作,是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监管服务入手,发挥职能作用,落实“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合同备案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当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县级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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