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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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211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7-23 11:14:00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发〔2018〕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和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规范有序实施,推进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防控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巡查、调查、监控、劝阻、制止等管控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管控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建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级土地、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指导全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县级土地、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


第六条负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职责的行政机构应当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四)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五)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九)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六)其他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并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公布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举报电话或举报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管理区域内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通过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发现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接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的,应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无权处理的,要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县级土地、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林业、水务、交通运输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责任制,防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公共区域违法建设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范围、林地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河道使用建设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路及公路控制线内土地使用建设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依法对土地使用建设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报告的,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第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自核查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取证材料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其他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通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登记核查,并进行跟踪监控。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认为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受通报、移送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通报、移送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政府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联动机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涉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管控工作,并注重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工作中取得突出表现的,由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控联席会议研究后予以表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具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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