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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1 16:37 字体:[]
索引号 000014349/2022-615680 成文日期 2022-03-11
文号 发布时间 2022-03-11
发布机构 文件有效性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出省或请假休假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守好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紧紧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加快建设幸福六盘水。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第十六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绿色发展。

第十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底线,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责令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在规定时限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应事先征求地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三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凡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精准传达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实质性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有效引导预期。

第三十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高质量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三十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并落实好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同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原则上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到会方可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讨论决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讨论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研究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决定等重要行政措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

研究和决定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财政预决算

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行动及其他重要工作推进情况。

)研究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体制改革、机制建设等事项。

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研究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四十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长确定,或者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参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四十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七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视频会。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有关部门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原则不请各市特区、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出席不请外地人员到主会场参会。

四十八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审批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符合要求的,提出明确办理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促成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全局性、综合性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请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长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做好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政策解读,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人民政府报批。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人民政府批转或人民政府办公转发。部门自行发文,经人民政府同意的,可冠以“经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批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 值班工作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值班工作,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络通畅、响应迅速、运转高效。值班工作应遵循服务大局、科学管理、快速响应、专业规范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值班工作负总责。值班工作履行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督促指导、协调调度等职责。

第十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五十六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重大措施的出台,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其按组织原则需由市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审定。

五十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市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十八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五十九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执行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指导全市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承担市人民政府督查有关具体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政府督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

第六十条  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收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  工作纪律

第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四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先请示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原则上提前3天请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委备案。报告事项包括行止日期、地点、事由及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改进工作作风

六十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差旅费开支等方面的规定,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十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多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四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落实。

七十五  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等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七十六市长、副市长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

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按外事审批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七十七副厅级以上领导及各类组团、来宾来六盘水,由市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对口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六盘水,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和海外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来六盘水,由牵头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台湾同胞来六盘水交流工作,按规定报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七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      

七十九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81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811号)不再执行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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