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663216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 | ||
政策解读 | 图片解读:《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 |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
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突出扶贫特性,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坚持权责明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规范运营,提高管护效益;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根据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三、工作内容
(一)资产管理范围。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通村通组路及产业路等财政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资金、医疗扶贫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资金到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资产管理措施。
1.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坚持“谁主管、谁排查”的原则,各市(特区、区)按照资金渠道,组建由各类资金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实施行业主管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清理排查小组,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再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应统尽统,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全面摸底排查完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期内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并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1)。其中衔接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项目资产由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清理排查;脱贫县涉农整合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项目资产由资金整合后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地方债券资金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清理排查,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项目资产由生态移民部门负责清理排查;通村通组路及产业路等财政贴息资金项目资产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清理排查;农村饮水安全资金项目资产由水务部门负责清理排查;教育扶贫资金项目资产由教育部门负责清理排查;医疗扶贫资金项目资产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清理排查;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民族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供电、能源等其他渠道投入脱贫攻坚资金项目资产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排查。
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扶贫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2.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见附件2)。进行确权登记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应的资产管理体系。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自行管理。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一是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比例,由乡(镇、街道)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三是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跨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投资比例界定或事先约定各村(社区)的所有权,在项目所在村(社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示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社区)发放确权证书,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产权归属村集体。由县级政府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属于村集体的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向资产所有权单位移交相关项目建设档案资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档案资料可由原项目实施单位保管,但要在移交清单中注明项目档案资料所在单位),权属归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档案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与资产所有权单位签订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填写扶贫项目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3.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统筹协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各项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督促县级抓好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县级政府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以县为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责任。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摸底、科学界定资产权属及移交,负责指导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进行资产信息登记、建立资产管理台账等工作,并将管理台账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负责担负起对确权到村(社区)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
4.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后,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1)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可以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后,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通过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并报上级备案。县级统筹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县级明确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部门经营,经营方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探索扶贫项目资产量化入股参与“三变”运营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户资产性收益,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2)公益性资产未确权给村集体的,如农村教育、卫生健康、供电、文化广电旅游等设备设施,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系统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3)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
5.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的20%作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金,80%以上主要用于防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返贫致贫;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并结合个人家庭卫生、村庄整治等体现差异化分配,激励村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卫生,树立乡村文明新风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发放到户。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贵州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6.严格依规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乡(镇、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现值小于10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市(特区、区)、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各市(特区、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监督管理。市、县两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工作的督导,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台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公示栏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工作。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安排部署、摸底排查、确权移交等阶段有序开展。2021年10月20日前,制定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的清理排查和登记,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台账管理;12月31日前对摸底登记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确定权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理顺各方关系。
(四)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市(特区、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调度和总结力度,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调度机制,及时掌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推进情况,按月向市乡村振兴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