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全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六盘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
2022年3月9日
六盘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提高疫苗使用效率,做到“真打苗、打真苗、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狂犬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结合实际,对牛出败、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或区域化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市(特区、区)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疫苗种类为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需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对全市所有猪只进行猪瘟免疫。疫苗种类为猪瘟活疫苗。
狂犬病:对城乡饲养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疫苗种类为狂犬病活疫苗或狂犬病灭活疫苗。
布鲁氏菌病:原则上不对牛羊、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有关养殖场确需对种畜以外的牛羊或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种畜禁止免疫),由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乡(镇)、县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定需免疫的,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高致病性蓝耳病:对全市所有猪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疫苗种类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新城疫:对全市鸡只进行新城疫免疫。疫苗种类为新城疫活疫苗。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http://124.126.15.169:8081/cx/)。
四、免疫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职责分工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强制免疫经费落实到位,并做好强制免疫方案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苗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特区、区)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规范疫苗管理。各市(特区、区)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储存、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台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
(三)加快推进“先打后补”。各市(特区、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推进“先打后补”有关文件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黔农办发〔2020〕98号)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机制,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2025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四)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各市(特区、区)要组织做好各级兽医技术干部、村级防疫员或防疫专业合作社社员免疫技术培训,指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个人防护,提高免疫副反应的处理能力,切实降低免疫副反应死亡率。
(五)完善免疫记录。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六)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市(特区、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加强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两次定期免疫效果飞行检查,并通报抽检结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各市(特区、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经费支持
各市(特区、区)级财政,应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疫苗配套费、防疫人员工资、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实验耗材、人员防护等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保障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等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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