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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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094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1-08-30 00:00:00
文  号: 市府发〔2011〕2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加大工业化强市、着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市情,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人资社保、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经信、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
  3.就业为先、定向扶持。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人资社保、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1年下半年,在市级和4个县(特区、区)、两个经济开发区计划试点扶持200户,即市级80户,每个县(特区、区)25户、每个经济开发区10户。2011年市县两级财政(含经济开发区)投入扶持资金1000万元。取得经验后,在2011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扶持户数,从2012年起市县两级财政(含经济开发区)每年投入扶持资金2500万元,扶持资金分级承担。同时,从扶持的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中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注册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五类人群”,即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退役军人等。
  2.经创业培训,并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拟创业所在地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微企办”)提交申请,当地“微企办”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微企办”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微企办”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加工型的微型企业。各县、特区、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发展微型企业采取“3+1”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多渠道融资,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我市财政收入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设立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县、特区、区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助的比例应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全程监管,即“微企办”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不限年限)。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按我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同时,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市级民营担保机构或各县、特区、区签约的社会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一律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要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建立联审制度,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市“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资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经信、工商联、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人民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资社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丽同志兼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其中,由市人资社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经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市人资社保部门要以SIYB创业培训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管理网络平台,审核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协同开展企业运行监管,做好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及其他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人资社保部门要与承办金融机构协同进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以推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
  附件: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徐毓贤(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钟承智(市人民政府)
  李 丽(市人资社保局)
  成 员:贺兴华(市政府法制办)
  向 萍(市政府督查室)
  杨继亮(市监察局)
  袁国中(市委宣传部)
  何 鹏(团市委)
  刘 睿(市妇联)
  吕贵平(市工商联)
  付昭祥(市发展改革委)
  王时明(市教育局)
  刘开全(市科技局)
  李盘春(市经信委)
  罗资湘(市财政局)
  李世雄(市商务粮食局)
  高荣光(市文体局)
  李新益(市统计局)
  周光辉(市国税局)
  任亚林(市地税局)
  房国剑(市工商局)
  王凯明(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李克勇(市商业银行)
  申时全(省农村信用联社六盘水办事处)
  陈 静(市人资社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资社保局,李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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