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56174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1-06-20 00:00:00 | |
文 号: | 市府办发〔2011〕4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企业
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增强煤矿企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集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有效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煤炭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提升安全生产和科技水平,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建设新型能源工业基地,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和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煤炭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强并弱相结合、以优并劣、以大并小相结合;坚持依法操作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坚持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与维护企业职工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为根本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减少煤矿企业数量,扩大企业规模,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水平。
全市煤矿企业数量大幅减少。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集团控制在42个以内,其中地方煤炭集团控制在40个以内,指标分配(均含已经组建形成的煤炭企业集团):六枝特区4个,盘县17个,水城县12个,钟山区3个,省属国有企业集团2个。
企业规模不断提高。兼并重组后企业集团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形成1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特大型煤炭旗舰企业集团,1个年生产能力3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市内产能达2000万吨以上), 2个年生产能力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盘县1个,水城县1个); 2个年生产能力5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盘县1个,水城县1个);9个年生产能力3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盘县4个,水城县4个,六枝特区1个)。
大力推进综合机械化采煤,机械化水平逐年提升。至2013年,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4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70%;至2015年,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5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75%,全市煤炭设计产能达1.5亿吨以上。
推进公司化管理,实现由个人办矿向集团化办矿的实质性转变,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现代企业集约型管理的转变。重组后的煤矿企业集团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所属矿井或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全面综合管理,必须组建符合行业生产技术管理要求的各种职能机构,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技术、经营全面规范管理;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要达到规定的数量,满足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健全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保管理责任制等相关体制机制及相应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培训、职工生活条件、职业健康、生态环保等方面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四)范围对象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的煤矿企业(含盘县松河新成复采改造单元和盘县响水维达复采改造单元)。
(五)兼并重组方式
以县、特区、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减少企业数量。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求
1.现有煤矿企业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钟山区在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确定);
2.1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具有综采综掘成功经验的企业优先;
4.具备必要的技术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5.经济实力雄厚,达到符合兼并重组规模和煤矿建设相适应的融资能力;
6.省内外在六盘水从事煤炭深加工利用、装备制造或其他投资30亿元以上的企业;
7.同等条件下,服从本辖区内管理、工农关系处理妥善和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优先。
由具备上述条件的煤矿企业向所在地县、特区、区提出申请并附验证材料,经县、特区、区审查合格,确认其为兼并重组主体,经确认的兼并重组主体按规定开展兼并重组相关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煤、电、化、运一体化经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必须在被兼并煤矿所辖县、特区、区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不占所在县、特区、区的煤矿集团企业数,涉及跨地区(跨县、特区、区或跨地、州、市)进行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集团,由市兼并重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有关事宜。
二、兼并重组工作要求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区域矿井布局、生产现状;统筹考虑区域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考虑兼并重组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协调兼并主体和被兼并煤矿签订兼并协议。
(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妥善安置兼并煤矿企业职工,改扩建和新建煤矿等项目应优先录用被兼并煤矿企业分流人员。
(三)在兼并重组实施中凡涉及国家级、省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按照国家、省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明确禁采区和限采区。在禁采区严禁煤炭开采活动,对限采区内的煤矿一律不扩界、不允许规划或建设新的煤矿项目。
(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遗留的地质灾害等纠纷,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生产责任
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按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进行,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企业。被兼并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安全巡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补偿标准
兼并重组政策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47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补偿按照下列标准之一执行:
(一)按照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双方达成的收购价款执行。
(二)按照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矿企业评估的价款参考执行。
(三)若兼并主体与被兼并煤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必要时也可参照以下标准:
1.被兼并重组的煤矿为生产矿井的,按其设计规模吨煤投资补偿不低于300元,如被兼并重组煤矿已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兼并重组企业集团应支付其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并再按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的30%给予补偿。未交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兼并重组企业集团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不再另外补偿。
2.被兼并重组煤矿为在建矿井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给予补偿,并再支付其实际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补偿。采矿权价款的补偿参照上款标准规定执行。
五、政策措施
(一)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在兼并重组期间免征印花税,重组后的企业及其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市、县、乡各级全部税费收入均维持原归属不变、确保原有既得利益不变、必须维持税务机关原有征管权限不变、征管范围不变。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账簿凭证,规范成本核算,兼并重组中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省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省、市对兼并重组企业集团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勘查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五)各类融资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应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
(六)按照规划和重组规模,将整合矿区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企业,未达到企业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企业,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进一步合理规划矿区深部采矿权,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计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七)对兼并重组地方煤矿达到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煤矿企业集团,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以通过能力核定给予认可。
(八)对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且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将分期、分批实施关闭;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区域在严格控制矿井数量的前提下,可适当保留9万吨/年规模矿井。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人民政府成立六盘水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陈少荣(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王际明(市人民政府)
邓志宏(市能源局)
蔡 军(市安监局)
陈寿林(市国土资源局)
杨继亮(市监察局)
成 员:市能源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资社保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省农信社六盘水办事处、六盘水供电局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省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意见,组织领导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制定煤矿兼并重组实施办法,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和企业个数,审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集团与被兼并煤矿企业签订的兼并重组协议,督促县、特区、区按要求时限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邓志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市能源局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简化程序,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负责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兼并重组工作必须规范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运作。
市安监局负责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矿权价款处置、采矿证换发和矿权设置调整等工作。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征收和减免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工商手续变更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督促各县、特区、区和各相关部门落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对不认真执行煤矿兼并重组政策致使所在地区兼并重组工作严重滞后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对在兼并重组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或者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好处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查处;对在兼并重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区域及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市人资社保局、市总工会负责维护参与兼并重组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处理相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参与兼并重组煤矿区域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
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省农信社六盘水办事处等金融机构负责协调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主体企业的融资工作。
六盘水供电局负责参与兼并重组煤矿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县、特区、区要相应成立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辖区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编制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和有关要求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地每季度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市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按照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分解目标(详见附表),对各县、特区、区相关工作进行考核、通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快推进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业转型和安全、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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