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56178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1-09-23 00:00:00 | |
文 号: | 市府办发〔2011〕9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
六盘水市加快推进煤矿安全质量
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52号)及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逐步建立煤矿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2011年12月底前,各类生产矿井(含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标准通过相应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级认定:30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矿井,必须达到三级标准;45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矿井必须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标准;9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矿井必须达到一级标准;否则一律停产整顿或整改,验收达标方可恢复生产。符合政策条件的在建煤矿,安全管理、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必须实现专业达标,如有一项不达标,煤矿企业必须停止建设,进行整改,验收合格达标后方可恢复建设。矿井建成时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必须达到上述等级,并将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作为矿井申请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和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二)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动态监管。被评为三级标准的煤矿,由县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或企业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验收评级一次;二级和一级标准的煤矿,由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每半年组织验收评级一次。
(三)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环境,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四)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增强煤矿风险预控能力,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的重要手段,是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强化责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机构,派专人专门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现场检查、督查、评级等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由企业法人任组长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同时,各县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要结合省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有关规定,调整和重新制定本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煤矿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达标方案,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制定工资挂钩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要切实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旬检查、月评定的相关工作并建档备查,评级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市、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开展考核评级工作,并对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制定计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一是市、县两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根据《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要做好规划、制定政策、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服务、督促检查;要借鉴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组织开展选树“星级矿井”和“精品工程”等各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二是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煤矿企业现状进行分类指导,根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进行分级监管。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真实情况,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能力。三是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严加防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制定规划,严格实施。煤矿企业要认真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规划,并认严格组织实施。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完善和改进各项生产系统,加快采煤方法改造,重点推广综合机械化采煤,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煤矿企业要改进安全检查和达标验收的方式方法,将日常安全检查与达标验收工作相结合,做到班班验收,交接班验收。要切实落实好“旬检查、月考核、季巩固、年提高”的规定。
(五)坚持“五个结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一是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相结合,全面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强化全员培训,推进“六大系统”建设;二是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对照标准找差距,开展重大隐患公示,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坚持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与瓦斯治理相结合,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要求,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创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四是与新一轮煤矿整合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相结合,保留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级别高的煤矿,关闭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或达标级别低的煤矿;将规模达到要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级别高的煤矿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五是与煤矿竣工验收相结合,煤矿投产验收时,必须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否则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持续发展。一是各县、特区、区要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企业解决制约煤矿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大力推进工作常态化、自觉化,实现员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以岗位达标促进专业达标,以专业达标推动矿井达标。鼓励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和煤矿班组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各县、特区、区要按照《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的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自查和达标评级考核工作,并建立完善的考核评级台账,扎实推进达标工作。切实做到“四个一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最低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关闭一批;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一批;对具备基本达标条件,但安全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要促进达标升级,改造提升一批;对在本地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巩固发展一批)。
(七)树立典型,重点突破,开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发展新局面。各县、特区、区在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树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煤矿”,规划并实施示范矿、示范乡、示范站、示范片区等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塑造典型,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引导和带动全市煤矿企业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新时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煤矿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
(八)组织培训,学标准,用标准,从严执行标准。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管人员和煤矿法定代表人是关键,矿长是重点,要把提高素质作为培训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特区、区要组织有关监管人员、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学标准用标准,考试合格,颁发证件,持证上岗,严格按标准监管、检查和评级认定。
(九)切实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成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专家咨询服务组,负责对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矿井进行检查,为示范矿井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验收工作。
(十)实行重大隐患“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已取得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取消其评定等级,申请验收评级的煤矿取消其评级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之上,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进步,引进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抓好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力提高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始终保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良好的运行状态,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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