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56092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0-03-31 00:00:00 | |
文 号: | 市府发〔2010〕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煤炭工作的意见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2010年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推进煤炭工业和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省关于煤炭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依托资源优势,以安全为前提、发展为主线、市场为导向、科技为动力,突出资源整合、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经济效益、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同步提高,努力实现我市煤炭工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生产指标。
全市原煤产量计划完成5701万吨,同比增长11.2%。国有(集团)公司完成2681万吨,同比增长7.3%,其中: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完成1500万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完成845万吨,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完成336万吨;地方煤矿完成3020万吨,同比增长14.93%,其中:六枝特区完成210万吨,盘县完成1800万吨,水城县完成800万吨,钟山区完成210万吨。全年力争完成6000万吨。
洗精煤计划完成1450万吨。国有(集团)公司完成450万吨,其中: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完成410万吨,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完成40万吨;地方洗精煤完成1000万吨,其中:六枝特区完成25万吨,盘县完成760万吨,水城县完成90万吨,钟山区完成125万吨。
焦炭计划完成420万吨。其中:六枝特区完成20万吨,盘县完成280万吨,水城县完成50万吨,钟山区完成70万吨。
(二)安全指标。
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全市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90人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95以内(其中,地方煤矿事故起数控制在45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66人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4以内)。
三、工作思路
按照“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的要求,巩固整顿关闭成果,全面推进整合、技改建设进度,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以资源整合为主导,全面提高办矿水平和矿井规模,做强做大煤炭产业;大力实施科技兴煤、人才强煤战略,推广煤炭新科技、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的运用;加快矿井的精细化、集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推进产业升级;继续推进采煤方法改革和支护改革,提高采掘机械化水平,努力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和瓦斯治理攻坚,进一步强化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监管,提高管理水平,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一般事故发生率;以夯实基础、管理强矿为主线,大力推进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提高煤矿的管理水平和煤炭行业监管、指导、服务质量;加强煤炭行业信息管理和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增强煤矿应急救援能力。
四、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狠抓煤矿基础工作,提升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1.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有关精神,把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住关键、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煤矿基础薄弱的问题。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加快完善与新要求、新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精心组织,强力推进,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基础。2010年,全市完成2对大型煤矿、5对中型煤矿、33对小型煤矿质量标准化达标。
2.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21号)及市人民政府对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煤矿必须足额提取和存入煤矿企业专户,专款专用。煤炭、安监等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确保煤矿提取的经费使用在矿井瓦斯防治、新设备、新装备、通风设备、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水、机电、配电、运输、防尘系统等方面的更新改造和购置,以及新技术、“三废”治理、开拓延深、搬迁赔偿、补充勘探改造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使用,杜绝挪用转移行为。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合法煤炭企业资金借贷支持力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煤炭企业。
3.抓好安全技术培训。(1)及时理顺培训管理体系。整合市、县煤炭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网络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2)强化人才培养。坚持以人为本,重视煤炭行业,特别是煤炭企业采煤、机电、通风、地测、经营、加工转化、计算机管理等人才的吸纳、充实、选用及培养。(3)加强各级各类在岗人员的岗位提升培训。加强对县、乡两级分管领导及煤炭、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行业执法培训。(4)加强煤矿企业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督促煤矿按“三班制”配齐、配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全员持证上岗,禁止出现顶岗、缺岗及无证上岗现象;加强煤矿企业内部培训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制定学习计划,并严格落实,杜绝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行为,通过培训提高煤矿企业员工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
4.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进一步抓实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基础,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做到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有管理人员现场把关,抓好班组队伍建设与班组管理工作,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加强现场管理,认真落实好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章操作,杜绝“三违”,防止事故;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规程、措施落实到各个作业地点;严格执行《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和工艺目录》,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与工艺,禁止使用超期服役和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设备,加强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杜绝失爆,确保完好达标,提高矿井装备的安全可靠性;加强爆破器材和放炮作业管理。
5.加大煤矿专业救援力量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重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继续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基地、队伍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充实煤炭救援队伍,完善煤炭重特大事故救援预案,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督促重点煤矿企业加大对应急救援基础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应急自救能力。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对煤矿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责、措施和方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提高协调配合能力,确保发生事故能得到尽快抢险和妥善处置,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6.加快煤矿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煤矿双回路建设。加强政府组织领导,推进部门配合,激发煤矿企业积极性,采取强力措施,加快煤矿双回路建设步伐,为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高效建设提供基础保障。供电部门要及时完成规划的电路改造、电源点建设和煤矿双回路项目申报和建设等工作;各县、特区、区要成立加快煤矿双回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辖区内煤矿双回路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任务,订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10年建成投产的煤矿在验收前实现双回路供电,全市煤矿2011年实现总体双回路供电。煤矿双回路项目建设实施中,要求预设供电间隔,同步建设开关站,确保煤矿供电线路建成和供电设备安装完毕时,及时连线调试运行。同时,煤矿企业要做好备用电源储备,确保供电系统发生运行故障时的矿井安全。二是加大运煤公路和发耳电厂、野马寨电厂等卸煤专线建设力度,有效解决制约煤炭运输瓶颈问题;三是加快通信设施和质量建设,确保煤矿通信畅通,积极推进煤矿数字化建设。
7.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我市预测煤炭资源量较大,但总体勘探程度较低,相关部门要加大勘探工作力度,提高勘探精度。要认真研究,组织修编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要采取各种有效途径,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抓好现有矿区外围、已发现有煤炭资源区域的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力争找到具有较大工业开采价值的井田作为开发利用储备项目,确保我市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8.着力提升采掘机械化能力。大力使用推广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采掘工艺改革步伐。煤层赋存条件满足综采综掘的煤矿企业,引导、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综采综掘工艺,具备使用高档普采工艺的煤矿企业,要积极推广高档普采工艺,适度推广综掘。市能源局负责制订提升采掘机械化水平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升矿井运输机械化水平,力争矿井原煤全部实现溜子皮带化,减少矿车运输,杜绝人力运输,水平垂深超过50米的矿井,推广安装使用人员运输系统。
9.提高煤矿新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煤炭科技应用推广,引导煤矿走设计科学化、建设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的路子。煤矿企业要加强技术管理,建立以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煤、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煤矿的技术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制定矿井灾害预防预案;绘制各种矿用图纸并按时上图,收集、整理、完善各种技术基础资料;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从技术角度研究解决本矿井“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等各项技术问题,为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10.继续强化大矿带小矿产业体系建设。今年全市4对“大帮小”煤矿,要着力在解决小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瓦斯利用、支护改革与顶板管理、矿井防治水、生产计划编制与执行、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信息化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提升小煤矿基础管理水平。
11.加大生产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煤炭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治观念。
(二)狠抓安全生产重点,使煤矿安全稳定向趋好发展。
1.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加大“一通三防”管理力度,严防瓦斯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精神,全面推进国家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国家下达的1个示范县(盘县),2对示范矿井(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土城煤矿,水城矿业〈集团〉公司那罗寨煤矿)建设任务。把瓦斯防治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工作体系,100%落实到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100%安装并有效使用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100%制定并落实防突综合治理方案。全市完成瓦斯抽采量64000万立方米,瓦斯综合利用量9800万立方米。从严执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及瓦斯防治“五不准”的规定,完善抽放参数的计量装置,全面开展计量工作和数据分析整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瓦斯利用的有关政策,加大对示范煤矿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力度,以点带面,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加强煤矿防尘和防火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瓦斯、煤尘和火灾事故。
2.切实做好矿井防治水和“雨季三防”工作。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和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防治水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扎实开展透水预警、防治水基础工作和避灾知识培训,督促煤矿完善防排水系统和防治水措施;抓好“雨季三防”专项整治,针对资源整合、技改等矿井的水害特点制定防治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责任,督促煤矿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和人员;煤矿定期安排检修维修,确保水害得到有效防治。
3.抓实顶板管理工作。继续加大支护改革的力度,加强现场顶板管理,建立顶板管理工作制度、监控制度和现场操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型煤矿顶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监办〔2009〕224号)和市煤炭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煤字〔2009〕2号),上半年开展淘汰木支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顶板事故。同时通过培训,提升煤矿企业职工对顶板隐患的识别能力和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
4.着力健全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煤矿落实矿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安全监察职责、停产整顿规定的“五落实”制度。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督促其按期整改、验收,防止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5.继续深化煤矿“打非”等安全专项整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煤炭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进一步做好煤矿“五大系统”的完善;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依法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对非法煤矿、无证井口要做到“教育到家中、处罚到井口、截流到路上”,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惩处。
(三)强化执法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的生产环境。
l.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和矿井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值班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打牢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领导跟班作业制度,实行带班指挥,把煤矿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煤矿生产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2.加大煤炭生产执法力度,理顺地方煤矿生产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管理行为。在煤矿安全监管上,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地方煤矿的安全综合监管;煤炭部门要按照《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日常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要建立和完善煤矿停产整顿联席会议制度,对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除由安监部门或煤炭部门对其下达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外,其他的需经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同意备案,由有关部门执行处罚决定。各级煤炭、安监及相关部门要规范煤炭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已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的矿井,凡是停而不整,以整代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要依法提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对发生死亡1至2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3个月的处罚;对发生死亡3至9人的煤矿企业,要给予停产整顿1年的处罚;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在停产整顿期间加大整改力度,对整改态度积极、整改进度快、整改标准和要求高的企业,整改完毕后,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级安监、煤炭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可提前恢复生产或施工;对发生10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企业,坚决依法关闭。经省人民政府批复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技改、整合煤矿,只要发生死亡事故,立即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生产资格,只准新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后才能生产。严禁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在煤炭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3.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市、县煤炭、安监部门除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检查外,平时不定期开展督查、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各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每天组织一次自检自查,同时抓好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和动态检查。要充分发挥安全检查的促进作用,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必须定时、定人、定措施,确保整改达标,同时要做好跟踪管理,注重信息反馈。
4.建立健全煤炭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各县、特区、区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煤炭、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炭安全生产调度会,召集县级煤炭、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县级煤炭、安监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了解本辖区煤炭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扶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体制机制和投入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炭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监管,安监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煤监部门对煤矿实行日常监察,及时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解决影响煤炭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及时充实煤炭行业专业技术管理队伍,关心煤炭行业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待遇,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职;同时调动社会各方关注煤炭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煤炭产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6.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监管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煤炭安全生产的科研攻关,新技术推广方面,为煤矿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机构的支持、指导和服务,通过政府规范和积极引导和扶持,做好归口管理,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特别是现场技术服务体系,为煤矿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提升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
1.加快煤矿建设步伐。继续推进新建、技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加快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推进。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1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积极落实资金,加快整合、技改进度;金融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具备条件的煤矿,要加大对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各县、特区、区要切实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抢抓矿井建设,同时加大对新建、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督促力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复核,对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施工条件、不按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施工的,必须坚决整顿,拒不整顿的,依法实行关闭;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资格。要统筹安排,倒排时间,逐矿落实整合技改进度目标,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监督、责任到人的办法,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监管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整合、技改煤矿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转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建设项目规范有序建设,促进煤矿如期建成。
2.抓好新一轮煤炭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收购、控股、托管小煤矿;鼓励地方煤矿以相互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培育大中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建设现代化煤炭企业,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积极开展整顿关闭工作,关闭规模小、安全状况差、资源浪费大的矿井,组织落实全市关闭10对小煤矿的任务。
3.全面推进煤炭洗选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六盘水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9〕8号),扎实有效地开展煤炭洗选加工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加大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努力推进治理整顿工作达到“六个一批”的目的,即“关闭一批、完善一批、提升一批、整合一批、新建一批、储备一批”,着重在技术改造、规模提高上下功夫,力争在今年内全面实施符合行业规划的洗选企业相关手续完善和技改推进工作,使我市煤炭洗选行业布局更加合理,产业集中度和规模进一步提高,达到合理利用资源,提升产业发展基础和市场竞争力的目的,推动我市洗选行业朝工艺设备先进、建设规范、生产经营有序的方向发展,使我市洗煤行业上规模、上档次。
4.加快焦化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一是加快规划,提出全市煤焦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加快新建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建成一批上规模的焦化企业,解决产业接替问题;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技改扩能升级,采取联合重组建设等方式,使规模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四是淘汰落后的焦化工艺和取缔布局不合理的煤炭加工企业,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等产业政策要求,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焦化企业。
(五)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1.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抓好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洗煤、型煤、配煤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大力支持煤化工、瓦斯发电、煤层气、粉煤灰、焦化副产品、固废气物的综合利用、煤矸石制砖等项目的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建设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煤炭基地,不断延长煤炭产业链,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
2.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珍惜、合理、有序、高效的原则,加大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力度,规范煤矿的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煤炭资源,大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3.抓好煤炭开发利用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的坚持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55号),将贵州省六盘水市等资源富集区一同纳入循环经济区试点的相关要求,市、县(特区、区)成立机构,组织人员加大调研,在修编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十二五”煤炭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煤炭资源状况和煤矿整合及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在全面总结“十一五”工作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十二五”能源(煤炭)规划,2010年10月底完成规划的编制报审工作。
(六)加大和谐矿区建设。
1.树立和谐发展的理念。各级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好”与“快”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黔党发〔2007〕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实施意见》(市发〔2008〕20号),提高对煤炭资源开发中处理好“群众、企业、地方政府”三者之间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矿区的重要性的认识。
2.落实构建和谐矿区的责任。各县、特区、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的领导,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化解矿群矛盾,尤其要对各类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逐项研究解决,为矿区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大矿山企业对当地新农村建设的帮扶,加大对农村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工哺农,扶贫济困,促进矿区农村的发展。
3.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采煤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科学、不规范的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步伐,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先搬迁、后开采,不搬迁、不开采”原则,减少新的地质灾害发生;对已经造成的地质灾害和隐患,要加大投入,进行及时和必要的治理。
(七)加强煤炭产供销运行管理。
1.高度重视煤炭生产。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加强本区域行业性指导协调服务和宏观管理,引导煤矿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均衡、安全、稳定、科学地组织生产;扎实抓好民用煤、电煤、燃气煤供应和配合协调工作。
2.抓好市场运行信息管理。注重煤炭生产、安全、市场运行、煤炭产品销售流向,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和运行调控机制,及时分析产、销、存、价变化趋势,抓好生产调度、产运需衔接及煤炭销售市场和煤炭经济运行统计分析等工作,提高煤炭统计质量;密切关注煤炭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信息,准确把握区域内煤炭经济运行的总体形势和发展趋势。市能源局负责调度全市煤炭生产、市场运行情况。
3.进一步加强煤焦税费征收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焦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征管力度,做到足额征收,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防止煤焦税费流失。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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