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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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64621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7-16 11:01:31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22〕4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全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搬迁治理不及时等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市(特区、区)要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着手制定方案,明确工作措施,紧盯采煤诱发地质灾害的痛点和难点,集中一切力量开展集中攻坚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落实为主线,以督促检查和追责问责为抓手,切实解决一批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防治中久拖不决的老大难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全力保障安全。

、整治对象

全市现有采煤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新增的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

、整治目标及时间安排

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更加科学实现人防+技防全覆盖,建立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矿长、分管矿长、具体负责人、专职监测员和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保障人员一体五位人员责任制,使监测预警更加科学、有效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撤离避让更加果断、彻底,危险区域管控更加到位,没有群众返回从事生产生活活动避险搬迁和工程治理全面推进,一批久避不搬、搬不彻底、旧房不及时拆除等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采煤诱发地质灾害带来的安全风险有效减轻,矿群关系更加和谐,矿区社会环境更加稳定。

时间安排:专项整治时间从202271日至1231日,分集中检查、集中攻坚、持续巩固3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检查阶段(202271日至81日)

各市(特区、区)组织自然资源、能源、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县级技术保障单位对本辖区范围内采煤诱发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撤离避让、危险区域划定及管控、搬迁安置、工程治理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规定委托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采煤诱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是否规范,危险区域划定是否科学、合理,提出的防范建议是否明确具体;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提出的防范建议进行落实。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落实专人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撤离避让、搬迁治理等工作

2检查煤矿企业搬迁安置实施情况,对需要永久性避让搬迁的,属地乡、街道)、煤矿企业是否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检查煤矿企业开采范围内的村寨、学校、高速公路、铁等是否留有保安煤柱、是否对保安煤柱进行开采;检查新建煤矿企业是否落实先搬迁,后开采要求;检查搬迁补偿款是否拨付到位,搬迁安置工作是否启动,搬迁安置工作是否按进度进行,搬迁避让群众旧房是否拆除等。

3.检查、街道)是否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预案是否科学合理,一体五位是否落实到位,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是否到位,人工监测点设置是否科学,监测记录是否规范,监测员补助是否按时发放警示标牌是否清晰完好,撤离路线是否准确自动化监测设备管理是否到位

4检查乡、街道)对危险区域管控情况,危险区域是否落实管控措施,需紧急撤离避让的群众是否撤离避让彻底,是否有群众返回居住或从事生产活动;是否对危险区域实施封闭管理,是否在核心通道、路口处设置值守卡点,安排专人值班值守;危险区域管控措施是否到位,临时避让的过渡安置费发放是否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282日至1231日)

集中检查阶段结束后,各市(特区、区)要在7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集中研判,依据煤矿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地质灾害隐患的风险级别,对采煤诱发的地质灾害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分类分批明确措施进行整治,要将存在重大风险的隐患点、长期避而不搬及搬迁经费不落实的隐患点作为工作重点。所有隐患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逐矿制定整治方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督促煤矿企业集中攻坚,着力防范化解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1全面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对未依法依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煤矿企业要督促委托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采煤诱发地质灾害调查评,并编制技术报告,依据报告结论做好采煤诱发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撤离避让、搬迁安置等工作;对已开展评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组织技术保障单位专家根据煤矿井下采掘现状,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重点复核隐患点监测变化情况、危险程度、危险区范围等内容,综合研判风险及发展趋势,针对性提出防范措施。

2全面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各市(特区、区)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一体五位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开采区域巡查排查、监测预警、撤离避让、搬迁安置等工作,实现双监测、双管控。属地县级应急部门要督促指导煤矿企业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属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专家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对监测点设置不合理的,要指导监测员另选变形明显的地方设置监测点;对自动化监测设备长期离线、安装不科学、设备损毁的,要及时联系施工单位维修、处理、更换,保障人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

3全面做好危险区域管控工作。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技术保障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动态调查评价,科学划定危险区域,对需临时避让和永久搬迁的危险区域,要指导属地乡、街道)加强危险区管控。属地乡、街道)对危险区域要做到封闭管理,要有序引导煤矿企业对危险区范围土地进行流转,要设置警戒线和禁止进入警示标识,在核心通道、路口处设置值守卡点,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和村民擅自返回居住。县级能源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筹集资金,按协议支付土地流转费、搬迁资金等费用。属地乡、街道)要严格落实三个紧急撤离,即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气象红色预警)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自动化监测红色预警或人工监测变化较大)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确保所有人员第一时间紧急撤离避让到安全区域。

4全面做好搬迁治理工作。对经评估认定必须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乡、街道)、煤矿企业要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制定《XX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方案》,方案要明确组织机构、责任人、时间安排、搬迁对象、搬迁方式、资金拨付计划、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等内容。煤矿企业要尽快筹措资金并拨付到位,加快搬迁房的建设,妥善安置好搬迁群众,及时消除隐患风险。搬迁工作原则上半年完成房屋建设,一年内完成搬迁入住和旧房拆除。对适宜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委托相应等级资质的机构编制《XX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及工程治理施工方案》,并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由煤矿企业委托有等级资质的机构实施治理,尽早消除隐患风险。各市(特区、区)要建立完善采煤诱发地质灾害搬迁档案工作,档案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搬迁实施方案、搬迁群众补偿款明细表、集中搬迁新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规划设计、资金拨付凭证及图册等。

5针对长期停产、资金困难、引发地质灾害极为严重的煤矿企业,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解决历史问题。一是原煤矿企业计划复工复产的,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要求原煤矿企业解决历史遗留地质灾害问题;二是被收购或兼并的煤矿企业,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求新企业主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解决历史遗留地质灾害问题;三是对濒临破产的煤矿企业,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引导煤矿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清算,积极引进有实力企业投入资金,做好地质灾害搬迁治理工作;四是已经永久关停和注销的煤矿企业,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谋划搬迁治理项目上报,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和项目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尽早实施搬迁或治理,消除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持续巩固阶段(长期坚持)

1建立完善采煤诱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机制。根据采煤诱发地质灾害动态变化大的特点,引导煤矿企业与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技术保障单位合作,根据煤矿开采计划,做好年度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风险评估工作,牢牢掌握防灾工作主动权,保障风险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及连续性。

2建立完善采煤诱发地质灾害联合监管机制。各市(特区、区)政府能源、自然资源、应急、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合力,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

3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针对采煤诱发地质灾害成因复杂,风险极高,危害性严重,防范难度大的特点,市、县两级要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优势,邀请国内、省内、市内科研机构、地勘单位专家组建专家组,定期对采煤诱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因机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综合防治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风险,提出可行性防治措施,为减轻灾害风险、降低灾害损失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健全先搬迁,后开采长效机制。搬迁、工程治理是消除隐患风险主要途径,各市(特区、区)要有序引导煤矿企业依据评估报告结论和开采计划,按照先搬迁,后开采原则,履行搬迁治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属地乡、街道)做好采煤诱发地质灾害搬迁、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风险,消除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力有序推进全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六盘水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曾晓芳市政府副市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谷立新市政府副秘书长

任广向市能源局局长

:龙启江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市能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周锡梁(市防震减灾中心主任)

六枝特区政府副区长

周胜利六枝特区政府副区长

盘州市政府副市长

卜珍虎盘州市政府副市长

水城区政府副区长

颜绍军水城区政府副区长

陈开华钟山区政府副区长

毕仁良钟山区政府副区长

冯发炎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队长

吴松明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

党委书记

曾庆禹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六盘水分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龙启江、章程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全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成员由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大队、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六盘水分院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并集中办公,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各市(特区、区)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自然资源、能源、应急、生态环境、乡、街道)和技术保障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及攻坚队,保证每个煤矿都有一支攻坚队具体负责集中攻坚工作,扎实有力推进全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能源、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组织专家组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将采煤诱发地质灾害纳入重点行业安全整治和监管,按照井下安全监管的要求将地质灾害一并纳入到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采煤诱发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义务,积极筹集资金,做好采煤诱发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撤离避让和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和降低采煤诱发地质灾害的威胁和风险

应急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煤矿企业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督促煤矿企业对已经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时进行治理恢复

(三)加大督导检查。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组建联合督导组,不定期到各市(特区、区)开展督导检查,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现场交办、限时整改。

第一督导组由市能源局牵头,任广向任组长,章程任副组长,组员由市能源局毕恒、管婷,市自然资源局李理、廖成斌,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总工程师鲍大忠组成,负责督导盘州市、钟山区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督导组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龙启江任组长,组员由市能源局杨东辉、刘寿师,市自然资源局杨荣礼、邓明荣,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三地质队总工程师王东组成,负责督导六枝特区、水城区专项整治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市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特区、区),领导小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市(特区、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对评估工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依法处理;对拒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对诱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煤矿企业,依法处理

)及时报送信息。各(特区、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710日前完成工作部署,印发工作方案715日前报送《XX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调度、月小结、月报告,每月28日前上报采煤诱发地质灾害专项整治推进情况及相关表格20221231日前报送工作总结。(联系人:邓明荣;联系电话:18585831869邮箱:6744813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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