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56232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8-10 10:46:00 | |
文 号: | 六盘水府办函〔2017〕6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的通知 |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
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准入与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和减缓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并提出《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为“目录”)。
第一条 列入“目录”中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项目,纳入环境保护“负面管理”,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划、审批、引进此类项目。
第二条 列入“目录”的行业项目,在不属于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进一步严格落实其他规划选址、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参与项目准入及规划选址工作时,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五个一律不批”、“三个严格”有关要求。(注:“五个一律不批”: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高能耗、高污染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不符合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无成熟可靠污染治理技术的项目一律不批。“三个严格”:严格限制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高耗资的项目;严格控制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把污染物总量来源指标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对我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如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须开展公众参与工作的,其公众参与调查有未通过、弄虚作假行为、不能真实反映公众意愿、有重大争议等情形的,纳入负面管理。
第五条 列入本“目录”中的已建项目,如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其进行调整或搬迁。
第六条 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
附件
六盘水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目录
序号 |
项目类别 |
环境保护禁止准入要求 |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
1 |
渔业、养殖业 |
1.在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设置; 2.在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设置; 3.在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核心景区设置; 4.在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核心区设置; 5.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置; 6.在各县(市、特区、区),钟山经济开发区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设置。 |
1.限养区内不得新、扩建各类养殖场,现有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2.须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
2 |
建材、砂石开采 |
选址布局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要求。 |
1.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非清洁能源; 2.原料运输应采取封闭式; 3.原料堆场须设置防风抑尘设施。 |
3 |
煤炭洗选、储煤场 |
1.选址位于主要地表水体沿岸; 2.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周围200米范围内建设。 |
1.洗选废水须实现闭路循环; 2.对原煤、精煤等堆场必须设置防风抑尘设施; 3.原煤、精煤、中煤、矸石运输应采取封闭式。 |
4 |
铅酸蓄电池生产 |
1.不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相关要求; 2.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设置; 3.选址在岩溶地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耕地范围; 4.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
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
5 |
机械制造加工、五金加工 |
1.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2.在工业园区引入不符合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 3.在居民点、学校、商住规划区、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围设置。 |
1.在市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覆盖的乡镇,机械制造加工、五金加工类项目须入驻工业园区;其他区域原则上要求就近入园; 2.必须对废机油等废弃物设置固定临时堆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
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选址不能满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
1.必须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2.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
7 |
医药制造及加工产业 |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选址不能满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
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
8 |
电镀 |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选址不能满足行业卫生防护距离、环境保护距离要求。 |
1.必须符合电镀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2.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
9 |
仓储、物流业 |
1.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2.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主要地表水体沿岸设置。 |
涉及有毒有害物品仓储运输的,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有关要求。 |
10 |
人工水晶加工 |
禁入 |
|
11 |
商业餐饮/农家乐/酒吧/KTV/慢摇吧等娱乐场所 |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 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酒吧/KTV/慢摇吧等娱乐场所限制在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置。 |
餐饮项目须设置油烟净化装置。 |
12 |
洗车、汽车维修(美容) |
在城市主干道沿街露天或未封闭设置。 |
1.必须实现洗车废水循环使用; 2.必须对废机油等废弃物设置固定临时堆场,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置; 3.必须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
13 |
印染行业 |
1.在工业园区范围外设置; 2.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 3.在主要地表水体沿岸设置。 |
1.必须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2.必须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 |
14 |
各类建设项目 |
使用I类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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