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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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226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8-31 00:00:00
文  号: 六盘水府办函〔2016〕7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六盘水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89号)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年内全面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和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提升全市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农村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配置标准
  每所农村中小学原则上配备1名校医。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配备2名校医,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600名学生增配1名校医。
  三、配置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特区、区)为单位统筹安排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兼职校医和专职校医相结合的原则,乡镇中小学校医由乡镇卫生计生院医师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由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担任。
  (一)安排乡镇卫生计生院医师担任校医。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和卫生计生局指导督促乡镇集镇所在地中小学校与乡镇卫生计生院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任务,乡镇卫生计生院安排医务人员担任校医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计生院利用自身医疗卫生资源,派固定的医务人员每周开展一次巡诊并建立节假日值班机制。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二)安排村卫生室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形式,安排村医为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在村卫生室加挂“××村小学医务室”牌子。村医每周至少1次到村级小学(含教学点)上门坐诊。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病情严重或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校医应第一时间赶赴学校并予以处置。
  (三)招聘专职校医。对学生规模超过600人,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较远(原则上超过3公里)且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难以提供服务支持的乡村学校,可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专项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17号)放宽招聘条件,面向社会优先招聘农村中小学专职校医,按标准逐步配齐专职校医。
  (四)通过支医方式配置校医。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要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及支医活动为农村中小学提供医疗服务,统筹安排当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对口支援及支医方式,选派医务人员到乡镇卫生计生院开展支医活动。选派到乡镇卫生计生院参加支医活动的人员要服从当地乡镇卫生计生院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在参加乡镇卫生计生院日常工作的同时,通过坐班或轮班方式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市、县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送医下乡活动,支持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开展志愿者服务。
  除以上方式外,鼓励和支持创新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保障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健康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建设、药品(器械)采购及更换等所需经费,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基层医务人员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和对象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共同负责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研究制定中小学、兼职校医和派出机构工作职责,建立兼职校医考核机制,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
  (三)各县(特区、区)编委办根据中小学编制管理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标准核定中小学校编制,按需审核校医用编计划。
  (四)各县(特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局、卫生计生局将基层医务人员担任校医纳入职称评审的业绩范畴,加强农村中小学专职校医岗位设置、职称晋升、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等保障服务。
  (五)各县(特区、区)人民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辖区内兼职校医的业务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县(特区、区)以下中小学校兼职校医的业务培训、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指导。
  (六)各县(特区、区)农村中小学校按照医务场所药品(器械)采购(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因地制宜设置校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并悬挂医务场所牌子。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25日—6月1日)。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要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的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1日前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需求统计上报工作,并下达各县(特区、区)校医配置数量及工作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6月1日—7月30日)。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要于2016年6月1日前正式启动农村中小学校医全覆盖工作,在7月30日前安排乡镇卫生院医师担任校医及安排村卫生室医生担任村级小学(含教学点)校医,完成学校与乡镇卫生院协议签订工作,完成村卫生室的挂牌工作并对确定的校医进行培训。各校校医于8月1日正式开展相关工作,初步完成校医全覆盖工作,同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三)考核验收阶段。8月10日前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要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全覆盖。8月20日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要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各县(特区、区)分别抽查10%的学校进行验收,对未完成任务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全覆盖,成立六盘水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谢朝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  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凌  云(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龚海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  纯(市教育局局长)
  包崇刚(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成  员:李  华(市编委办主任)
  禄  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文旭(市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纯、包崇刚兼任。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校医配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校医配置工作。各县(特区、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协作,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措施保障。
  1.加强校医的储备。为了保障校医的合理配置,各县(特区、区)要因地制宜,建立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的长效机制,招聘专职校医。招聘的校医由当地乡镇卫生计生院负责业务指导及管理,同时可轮转到乡镇卫生计生院进行学习,确保派驻到农村中小学的校医能及时有效的为学生服务。到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30%专职校医招聘任务并到岗开展工作,到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招聘任务并到岗开展工作。
  2.加强学校标准化医务场所建设。各县(特区、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局要督促各农村中小学按照医务场所药品(器械)采购(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因地制宜设置校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并悬挂医务场所牌子,确保设置房屋的落实,乡镇卫生计生院要配齐诊疗设备等器械,药品确保使用在有效期内使用,为校医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药品采购、器械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3.经费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经费,各县(特区、区)财政局要保障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建设、药品采购、器械配备及更换等所需经费,各县(特区、区)教育局负责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建设,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药品采购、器械配备及更换等。
  (三)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校医管理机制。根据省相关政策,市卫生计生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校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和校医服务规范、管理规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学校、校医、乡镇卫生院等各方面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市教育局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县(特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教育局、编委办将基层医务人员担任校医服务农村中小学校列入职称评审的业绩范畴,加强农村中小学专职校医岗位设置、职称晋升、工作待遇、医疗保险等保障服务。
  2.建立健全校医考核评价机制。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校医考核工作,教育局、农村中小学校要配合卫生计生局做好校医平时考核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填报校医服务满意度情况作为校医年终考评、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要将乡镇卫生计生院选派校医服务学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考评内容,加大对医务人员服务农村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督查保障。
  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全市农村中小学校医配置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校医配置工作督导评估机制,每年组织对乡镇卫生计生院选派校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由各县(特区、区)卫生计生局存档。


  附件:1.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参考)
        2.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药品(器械)采购(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参考)
  

附件1


  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基本标准(参考)


  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设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登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中小学卫生保健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三、房屋:
  (一)房屋建设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体重称            身高坐高计
  握力计            肺活量计
  血压计            听诊器
  胸围尺            串镜
  五官科检查器械    诊察床
  口腔科器械        检眼镜片箱
  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化学消毒剂
  显微镜           X光机
  高速涡轮牙钻     721分光光度计
  分析天平        恒温箱
  离心机          电冰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附件2


  农村中小学医务场所药品(器械)采购
  (配备)指导基本标准(参考)

 

 

名称

数量

学生健康档案资料柜

1—2个

身高计

1台

体重计(杠杆式)

1台

视力灯箱(对数)

1台

血压计(水银柱)

1台

体温计

2个

碘伏

300ml

酒精75%

500ml

酒精95%

1000ml

双氧水

1000ml

生理盐水

2000ml

过氧乙酸

500ml

血管钳(大号)直式

1把

血管钳(大号)弯式

1把

大镊子

1把

消毒敷料桶

1个

学校预防传染病健康教育挂图

1—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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