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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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185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2-05-04 00:00:00
文  号: 市府办发〔2012〕5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有力推动我市“两加一推”发展战略及“五个六盘水”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以及2012年4月17日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尹志华(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王际明(市人民政府)
  蔡    军(市安监局)
  张    洪(市监察局)
  方志江(市交通局)
  方    化(市国土资源局)
  李维忠(市住建局)
  张汉刚(市质监局)
  方裕谦(市农委)
  魏华松(市公安局)
  罗文波(市公安消防支队)
  成    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委办,蔡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范存文、吴学刚、王圣刚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并协调、指导、督促专项行动的开展。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工作机构,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成立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校园安全、农业机械等14个专项督查组,依法对各县、特区、区和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督查工作。
  1.煤矿非法违法开采。
  (1)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全市煤矿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2)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对煤矿私挖滥采和无证开采行为进行专项督查。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3.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营运行为。
  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会同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4.建筑行业非法违法施工。
  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5.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6.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7.渔业船舶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农委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8.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9.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10.民用爆炸物品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11.冶金有色等八大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12.消防安全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13.校车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交警等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14.农业机械非法违法行为。
  由市农委牵头,组织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
  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三、专项行动时间
  专项行动开展时间自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中旬—5月底):在本阶段,各县、特区、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方案。4月27日前各乡(镇)将实施方案报各县(特区、区);4月28日前各县(特区、区)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安委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4月18日起,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企业自查自纠率达到100%。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非法违法、违规操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各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坚决纠正。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和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强化县、乡级人民政府,尤其要强化乡镇“打非”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全面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实现对所辖区域安全检查覆盖率达100%,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成立4个督查组对各地、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的检查、抽查,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安委办。
  四、工作重点
  以突出打击煤矿非法开采为重点,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有色、消防、校园安全、农业机械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下列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严格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要求,重点打击下列行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隶属的煤矿企业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未安装并正常使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同时,对公告关闭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2.非煤矿山。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能力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尾矿库。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和环评及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尾矿库超负荷运行,以及超能力排放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4.道路交通。重点打击下列行为: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5.建筑施工。重点打击下列行为: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6.危险化学品。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7.烟花爆竹。重点打击下列行为:“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8.民爆物品。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的;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的;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的。
  9.水上交通。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在航道内非法布设网箱或拦河网具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10.特种设备。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又回收使用的土制特种设备行为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应报废气瓶、超检验有效期气瓶,以及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充装混合气体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1.冶金有色。重点打击下列行为: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12.消防安全。重点打击下列行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13.校车安全。重点打击下列行为:校车超员、超速、驾驶员饮酒和醉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其它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14.农业机械。重点打击下列行为:违法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的;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违规违法操作的;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驾驶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农业机械的;使用拖拉机的农业机械违规载人的;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三)工业园区督查重点。
  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情况;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安全管理基础情况,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安全设施防护情况,如安全警示标识、防护用品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夯实我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关键之举,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8号)要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对“打非”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本企业非法违法行为;各县(特区、区)要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所有行业领域必须100%全覆盖;市督查组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二)提高认识,做好搞好动员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统筹推进,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依法依规、依据政策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构建本质安全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标准化建设年”、“隐患排除年”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避免反弹和一阵风。要着力解决深层次、区域性、结构性问题,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产品所得税优惠等经济政策,促进地方和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
  (四)严格执法、严肃责任追究。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排查出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该立案调查的要立案调查,既要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当事人,也要查处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同时还要查处为非法违法生产供电、供地、火工品供应以及收购、运输、销售非法违法生产产品的责任人。要依法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的产品和收入,该没收的要没收,有关责任人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项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力、查处不力,将进行通报、约谈、问责,导致发生非法生产安全事故或非法违法生产情况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县、特区、区要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对非法违法人员的调查,做到依法快捕、快诉、快判。
  (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报送打非工作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建立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曝光打击不力、进展迟缓的地区和部门。各县(特区、区)政府,各专项督查组牵头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每旬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市安委办每月5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进展情况,并通报全市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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