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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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256170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1-02-14 00:00:00
文  号: 市府办发〔2011〕1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得到改进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逐步规范,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相关配套的地方法规法令尚在完善;二是分段监管体制下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出现权责不清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现场制售食品商户及流动食品摊贩监管职责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面向最终消费者加工销售食品的食品商户以及单体蛋糕店、奶茶店、饼店、炒货店等,现场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且不提供现场就餐的食品商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二、早点店、小餐馆等有固定场所现场制售、提供室内就餐服务场所(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的食品商户,由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如豆腐、豆腐皮等制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四、流动食品摊贩未经依法批准占道经营的,由城管部门负责清理整治。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执行到位。对因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问责,从严追究责任。
  六、对本通知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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