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自然资通〔2019〕94号 | 公布日期: | 2019-11-26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19-11-26 14:20:57 |
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0月28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26日
六盘水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党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盘水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依法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是指工业用地使用权承租人租赁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后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并依法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依法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管理,并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开发时序相衔接。
第五条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执行国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产业准入标准。
第七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除按50年期供应外,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一)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由各县(市、特区、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租赁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实施。租赁方案中应明确租赁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承租人约定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内由土地承租人提出续期使用申请,依法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出让年期不超过先租后让之和的50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方式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交易,出让方案应明确弹性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及收取方式。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的租金、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折算的资金标准。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金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租赁期间的租金根据属地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结合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所对应的标准进行修正后确定,租赁期间的租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取。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期间租金按本条第一款执行,租赁期满后申请协议出让的,出让金根据租赁期满时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后收取。
(三)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金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拟订出让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最终按公开出让成交价确定。
第十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意向人,应向本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意向人符合条件的资料。
第十二条 除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及建设需要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一)承租人或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的;
(二)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进行利用和经营的。
第十三条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单位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鼓励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出让期满需续期的,经依法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或出让期间的转租、转让或抵押参照现有土地相关管理政策办理。
第十六条 因承租人、受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由属地政府按合同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构建筑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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