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所属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住建通〔2023〕25号 | 公布日期: | 2023-12-08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12-08 09:50:14 |
各市(特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六枝特区支行、盘州市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各市(区)派出机构,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全市各金融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顺利完工交付使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规定,我们对《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二)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及派出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范围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监管协议签订程序
(一)开发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开发企业向该项目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监管银行提出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
(二)监管银行收到开发企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为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监管部门收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项目有关资料(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的采购合同和设计、监理、地勘等相关合同、房产测绘报告、工程预算书、《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总计划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签字盖章后交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字盖章。
(四)开发企业持监管协议及相关资料到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程序
(一)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缴交程序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收取的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由买受人到监管银行缴交,也可直接利用监管银行为开发企业提供的POS机,将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贷款缴交程序
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在办理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银行(指在六盘水辖区承接商品房按揭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包含监管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或通过转账汇划的形式转入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确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根据开发企业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投资总额,结合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
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用于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民工工资,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等。
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前,应先向监管部门提交该预售许可证下销售房屋预售资金核拨清册,预售资金核拨清册包括但不限于已网签的合同编号、备案的合同备案号、购房人姓名、房号、建筑面积、房价、付款方式、已付款金额等。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分为监管额度资金拨付和非监管额度资金拨付:
(一)监管额度资金拨付比例如下:
1.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前,拨付比例为监管额度内资金入账总额的97%,但拨付金额不得大于当前完成工程的产值;
2.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拨付比例为监管额度内资金入账总额的99%。
(二)监管额度资金拨付提供资料如下:
1.用于支付建设工程进度款项的,应提供相关的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
2.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应提供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
3.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4.用于支付退还购房款的,应提供购房款进入监管账户及退房的相关资料;
5.其他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所需拨付资金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监理、地勘、税费、开发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等费用资料)。
(三)支持治理完善、聚焦主业、资质良好的开发企业按规定适当占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
(四)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拨付意见,监管银行在收到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拨付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拨款。
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
房地产开发项目一经选定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发生开发企业名称变更、项目转让或其他特殊情形需变更监管银行或监管账户的,须向监管部门和原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和原监管银行同意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按本操作规程监管协议签订程序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
八、商品房预售资金解除监管
开发企业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资料。
(二)其他相关资料。
开发企业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九、相关规定
(一)监管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准确、及时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整理工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出入账情况,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和监管协议开展资金监管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1.未将按揭款及时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违规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
2.未经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擅自扣划、拨付监管资金的;
3.违反监管协议,不按要求归集、审查预售资金的;
4.监管银行未按规定及时拨付预售资金的;
5.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收存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的;
6.法院、税务等部门查封、冻结、扣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时,未进行解释、未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的;
7.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管部门应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工作,发现监管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应及时依法处理。
(四)监管部门、监管银行要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服务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1.未按规定收存或者支取预售资金的;
2.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监管资金的;
3.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4.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
5.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
十、本操作规程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十一、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3月1日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盘水监管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市住建字〔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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