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所属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住建通〔2023〕19号 | 公布日期: | 2023-07-17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7-17 09:43:54 |
各市(特区、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2.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住建通〔2023〕19号附件1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一致的,其适用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主观恶意的大小;
(三)当事人是否属多次违法;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七)违法金额大小;
(八)是否主动采取改正措施;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给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从轻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一般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上、下限均不含本数;从重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Y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紧急事件时,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四)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虚假陈述,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或擅自转移、隐匿已采取行政措施的物品;
(八)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阻扰、抗拒行政执法,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或一般的,一般予以单处;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一般予以并处;规定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予以并处。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时,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制度或未说明理由、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
第十九条对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进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三)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
(四)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处罚款:
(一)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严重影响的;
(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违法的;
(四)其他应当加处罚款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不定期对本单位和县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制度,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处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盘水住建通〔2023〕19号附件2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文 |
裁量权指导标准 |
1 |
对违反水城河滨河绿地范围内零星散养、圈养家禽家畜,携带宠物进入滨河绿地的未收集清理宠物粪便的处罚 |
《水城河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50元以上95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95元以上155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155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
2 |
对损坏草坪、路灯、堡坎、亭阁、雕塑、护栏、慢行步道、木栈道、垃圾桶等市政园林和环卫设施的处罚 |
《水城河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处以10元以上307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307元以上703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处以703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3 |
对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的处罚 |
《水城河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处以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370元以上730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处以73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的处罚 |
《水城河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处以10元以上37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37元以上73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处以73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
5 |
对采摘花果、攀折树枝、砌灶野炊、占地葬坟、烧香烧纸、摆摊设点的处罚 |
《水城河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处以10元以上307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307元以上703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处以703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6 |
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水城河保护条例》(2016年12月28日六盘水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处以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处以365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7 |
对管线应当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条第一款敷设管线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应当入廊而未按要求入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条第二款敷设管线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廊外新建管线、管道或者架空线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9 |
对未按规定移交管廊或者相关工程档案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一条管廊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移交管廊或者相关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0 |
对未经批准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可能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对个人处以警告,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对个人处以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对个人处以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对擅自开启各类孔口盖板或者通过各类孔口盖板进入管廊;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的安全警示标识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3.从轻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37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370元以上730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7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2 |
对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损坏、占用管廊;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2019年6月27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轻情形: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对个人处以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4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情形:对个人处以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4.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3 |
对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山体保护标识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2020年4月28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山体保护标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100元以上157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570元以上3530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353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处罚 |
《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8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责令立即清除,处以50元以上65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立即清除,处以65元以上85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责令立即清除,处以8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5 |
对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的处罚 |
《六盘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年8月26日六盘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9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90元以上410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4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6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4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7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对个人处以警告,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3.从轻处罚: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对个人处以6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对个人处以14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8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对个人处以100以上22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对个人处以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对个人处以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9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未配备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2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740元以上1460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146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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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36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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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2 |
对未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未按照规定喷涂标识、配备作业人员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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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未保持车辆外观整洁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4 |
对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为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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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改正,处以26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处以34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26 |
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建立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7 |
对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从轻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8 |
对未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置相应处理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9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0 |
对处理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处理生活垃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1 |
对处理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2 |
对处理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按照规定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对处理服务企业未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处理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处以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处以5.1万元以上7.9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处以7.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4 |
对处理服务企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8月17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
《六盘水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1.免于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减轻处罚: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3.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4.一般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5.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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