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所属领域: | 其他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住建便函〔2024〕529号 | 公布日期: | 2024-07-15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7-15 11:33:34 |
近年来,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事故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依法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个加强”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会同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的建筑施工、供水、供气、通信、公路、供电等建设工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三个做好”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评估、风险管理工作,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燃气设施维护管理,做好巡查巡检,及时掌握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情况。
(三)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企业要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做好施工指导。
三、“四个必须”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重压取土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必须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作业15日前通知燃气经营者,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现场指导。
(四)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四、“五个禁止”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禁止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禁止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六个一律”严肃追责问责
(一)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未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或者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一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一律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其他破坏燃气设施活动的,一律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举报后未依法查处的,或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六盘水市水务局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盘水市能源局 六盘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盘水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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