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相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医保局 | 所属领域: | 医疗保障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医保发〔2023〕2号 | 公布日期: | 2023-02-27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1-01 09:00 |
各市(特区、区)医保局,市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和《贵州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及异地就医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待遇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相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城乡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从40%提高到50%,其余普通门诊待遇不变。
(二)城乡居民普通住院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城乡居民普通住院异地就医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起付线8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起付线12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5%,起付线1500元。
跨省异地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按以下报销政策执行: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起付线2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45%,起付线20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5%,起付线2000元。
其余异地就医政策继续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医保办发〔2021〕112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特区、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继续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异地就医待遇保障有关工作。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异地就医相关经办工作,优化备案服务,加强政策宣传,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2023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