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医保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医保局 | 所属领域: | 医疗保障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医保发〔2023〕5号 | 公布日期: | 2023-06-07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6-01 09:00 |
各市(特区、区)医保局,局属各科室、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月次均费用限价调整为:村卫生室为6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50元。
三、以上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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