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水务局关于《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备案报告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水务局 | 所属领域: | 水利 |
发文字号: | 市水务报〔2023〕10号 | 公布日期: | 2023-08-18 |
文件状态: | 失效 | 施行日期: | 2023-07-20 16:40 |
市水务局关于《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备案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水城河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发布,现报请备案。
附件:1.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市水务通〔2023〕35号)
2.《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说明
3.《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依据
2023年8月18日
(联系人:胡士荣;联系电话:8205380)
市水务报〔2023〕10号附件1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
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水务局,局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促进《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的实施,加快推进六盘水市水利高质量发展,六盘水市水务局组织制定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法条 |
处罚条款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 |
一般情形: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
从重处罚: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立即拆除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拆除恢复原状。 |
免予处罚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拆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处以2万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 |
一般情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且无理取闹,围攻或者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 |
从重处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等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等。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立即清除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立即清除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经劝阻未及时清除的。 |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煤灰、渣土、垃圾、动物尸体,严重影响防洪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罚款。 | ||||
4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种植阻水高杆植物。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和少量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经劝阻立即铲除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经劝阻立即铲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影响防洪,经劝阻未及时铲除的。 |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万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高杆植物,严重影响防洪的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万元罚款。 | ||||
5 |
对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的处罚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危害后果轻微,经劝阻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的。 |
免予处罚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处罚:处以1000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未立即停止,对水利工程造成影响的。 |
一般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罚款。 | ||||
在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爆破、打井、垦荒,经劝阻未立即停止,对水利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水务报〔2023〕10号附件2
《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目的
制定裁量基准要于法有据,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二、制定依据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贵州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六盘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六盘水市水务局开展了《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于2023年7月4日至7月14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意见意见反馈,经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与河长制工作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政务服务科)对《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提请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面向社会公布。
市水务报〔2023〕10号附件3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水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贵州省河道条例》
四、《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
五、《贵州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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