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六盘水市林业局 | 所属领域: | 生态环境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环通〔2025〕1号 | 公布日期: | 2025-01-23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1-23 15:25 |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高新区执法大队,各市(特区、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城区林业局,六盘水高新区社会事务工作组: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黔环气〔2024〕12号)、《省林业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森林防火期间有计划组织实施野外生产性用火集中时段审批烧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六盘水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六盘水市林业局
2025年1月23日
六盘水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划定禁烧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9号)、《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六盘水市重点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字〔2024〕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六盘水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划定范围内秸秆禁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秸秆: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籽粒以后,残留的不能食用的茎、叶等农作物副产品,不包括农作物地下部分。
其他物质:地皮、杂草、烤烟、蔬菜以及农作物根系、残茬等可参照农作物秸秆执行。
第四条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坚持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相结合,推进禁烧区域内秸秆及早离田离地,落实秸秆综合利用(集中处置)和禁烧巡查管控责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省批准实施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
第六条秸秆禁烧区内原则上全年禁烧,确因防治农作物、林木病虫害或其他情形需焚烧的,按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等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禁烧巡查等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秸秆禁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鼓励、支持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先进实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设备等研发、推广工作。
第八条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等工作负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区域和责任主体,依法开展禁烧区域内禁烧巡查管控工作。
第九条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作配合,依法依规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负责制定六盘水市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指导属地政府抓好实施;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畜禽养殖、有机肥加工等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积极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科学指导好病虫害秸秆烧除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抓好机械化低茬收割、秸秆粉碎还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分析研判、预测预警。负责定期通报高空瞭望烟雾报警焚烧火点情况。
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做好禁烧区域的安全防火宣传工作,并做好禁烧区域内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处置农事用火引发的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焚烧秸秆引起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违反交通管理等行为;对焚烧秸秆引起的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市应急局:督促指导农业农村部门、各市(特区、区)政府及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秸秆收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申报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配合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联合主管部门强化对项目资金监管。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统筹资金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等相关政策,最大程度依法给予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退税支持。
市能源局:负责配合、协调生物质发电企业农作物秸秆原料化领域的综合利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市(特区、区)及六盘水高新区依法对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协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积极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协调生物质锅炉、生物质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等农作物秸秆原料化领域的综合利用。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做好特定区域内秸秆焚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做好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农作物秸秆禁烧宣传、巡查及执法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秸秆禁烧管理工作。
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协调相关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机场主要净空区域内秸秆禁烧巡查管控工作,落实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市科技局:会同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指导、鼓励和支持全
市科研机构及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预报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生及家庭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市县两级新闻媒体综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加强统筹指导涉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发的各类舆情处置。
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试点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要求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处置)方案及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综合利用(处置)等服务体系,实现禁烧区域秸秆综合利用最大化,达到以用促禁、以禁促用。
第十一条 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统筹设置秸秆收储站(点)。秸秆收储站(点)应当具备与秸秆收集、储存能力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场地,并达到必要的防雨、防火等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颗粒加工、有机肥加工、畜禽养殖、种植等企业积极消纳禁烧区内秸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监管体系,加强重点时段禁烧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处置)、禁烧工作巡查管控。
要建立秸秆禁烧监管调度机制,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建立“人防+技防”的工作体系。要整合各有关部门资源,充分利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和信息化监控等手段,加强禁烧区秸秆焚烧管控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大禁烧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处置)力度。
要及时在禁烧区域内设置明显禁烧标识标牌。要严格落实禁烧区内监管责任,引导居民执行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对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要及时劝导、制止。
第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秸秆禁烧区域内焚烧或组织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或妨碍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林业、交通、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
1.特定区域范围包括所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
2.重点时段指秋收后春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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