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 所属领域: | 农业农村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农发〔2023〕12号 | 公布日期: | 2023-07-12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7-12 09:00 |
各市(特区、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科室、执法支队、中心: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局针对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由六盘水市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经2023年7月1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在水城河流域内毒鱼、炸鱼的。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无渔获物,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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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初次违反本条,未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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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二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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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水城河流域内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 |
《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无渔获物,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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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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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初次违反本条,未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4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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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二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6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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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毒鱼、炸鱼的。 |
《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无渔获物,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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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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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初次违反本条,未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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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二次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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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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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 |
《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无渔获物,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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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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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初次违反本条,未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4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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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二次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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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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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
《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无渔获物,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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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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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初次违反本条,未主动恢复水域生态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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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二次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65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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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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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第八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免予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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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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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初次违反本条,积极配合调查的。 |
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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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二次违反本条或不积极配合调查、未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3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7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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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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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定追溯期限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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