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六盘水市科技局 所属领域: 科技
发文字号: 六盘水科发〔2021〕23号 公布日期: 2021-12-21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12-21 11:10:4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科技项目管理领域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1152号)《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行)》,经20211217日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行)

20211221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科发202123

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1152号)《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领域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六盘水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科技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合理放权、绩效导向、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 以构建项目立项、执行、监督、管理、验收、评价全过程的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科技项目管理体系为目标,将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融入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全过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实现项目管理全透明、可查询、可追溯、可问责。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科技项目的类别

第七条 科技项目应当明确功能定位、目标任务、时限要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

第八条 科技项目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建设、重大科技专项等5个类别。

(一)基础研究:突出创新导向,支持开展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

(二)科技支撑:重点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新产品的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以及科技服务引导(包括支持科技扶、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科学技术普及创新创业大赛等),支撑我市的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重点支持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化、产业化

)科技创新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重点支持包括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基础条件、产业化开发、企业孵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重大科技专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配套集成技术,着力解决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九条 根据职责不同,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六盘水科学技术(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评审(评估、验收)专家等;项目实施的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及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科技项目进行管理,职责包括:

(一)编制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和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联合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三)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项目合同终止申请;

(四)组织开展科技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十一  市级科技项目的推荐单位为各市(特区、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直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我市企业,职责包括:

(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审查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审查项目合同,作为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监督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现场考察、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评估、验收)专家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市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咨询活动的专家,按照《六盘水市市级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职责包括

)作为乙方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按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保证专款专用,有经费配套要求的及时按要求落实配套经费;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接受市科技局和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等

)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做好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登记及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一)按相关规定主持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

(二)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验收申请材料,做好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终止申请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四)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推荐、审查受理、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立项审定、行文下达等环节。

第十六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围绕六盘水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和发布年度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科技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起止时间等。

    第十七条项目推荐。项目推荐单位应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充分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审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等提出推荐意见。

十八 项目审查。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结合查重查新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的项目。

十九  立项评审。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评审方法有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估等。评审一般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要求如下:

(一)评审专家。一般由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政策专家等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家咨询或评审;科技支撑类、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类、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团队建设类、重大科技专项类项目必须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对基础研究类和重大科技专项类项目组织开展科技项目查新和知识产权评议

(三)评审内容。网络评审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科技产出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按评分结果进行项目排序;会议评审通过查阅申报材料和听取申报单位陈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承担能力等方面进行质询和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进入实地考察环节的项目,组织对申报单位是否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及研发活动、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实地考察。重大科技专项必须开展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立项审定。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签订项目合同。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三方签订《六盘水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六盘水市科技项目合同书》须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负责人等签字后生效。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合同原则上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明确量化、具体、可考核的指标,列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相关内容。

支持方式

  科技项目支持方式包括立项同步支持、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两种。

  立项同步支持方式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即拨付专项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科技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实施与管理

  根据不同类型科技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原则上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针对不同科技项目管理特点实施不同的检查管理,对实施周期2年以上的非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检查评估随机抽查,实行检查评估数据交汇共享和结果互认,对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暂停、止项目实施。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1年以内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减少和规范市科技项目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开展项目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每年度对1个项目原则上最多只进行1次评估和检查。

二十九  赋予科研单位科技项目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市科技局审批其预算调增。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十  市级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技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三十项目调整和变更赋予项目负责人和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涉及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变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正式行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十  项目延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60天向市科技局正式行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三十  项目撤销或终止。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的,应当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因不可抗拒原因等其它应予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做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退回资金。对已履行职责,但因客观不可抗因素导致难以执行,且主动提交终止执行的项目,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终止执行评议,并核查备案。终止项目停止拨付款并追回剩余经费,对所购置的设备一起进行重新调配。因科研不端行为导致无法实施的,强制撤销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撤销或终止的重大科技专项,未完成的目标任务可重新发布指南,遴选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接续原项目目标任务,经原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可沿用原项目实施产生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验收

三十四  科技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任务和产生绩效进行审核确认。科技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申请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无正当理由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资料的,市科技局终止该项目合同,并按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三十五  验收按照不同科技项目、不同专业学科,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分类开展验收,形成“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结论。项目验收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通过”。完成合同书约定目标任务80%以上(含80%),且完成核心指标的,为“通过”;

(二)“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合同书主要目标和任务,或者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报批重大调整事项、超过原定验收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为“不通过”。

未验收通过的项目,在3个月内经整改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或委托的第三方通过调查核实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诚信相关规定处理,且两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市级科技项目

(三)“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全部完成项目考核指标但已完成合同书60%(含60%)以上目标和任务,且完成核心指标的,可按“结题”处理。

三十六  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方式。验收专家组3名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逐步推广网上验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验收专家应包含7名以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人员。

三十七  验收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六盘水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考核自查表》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验收证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以及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论文、专利、标准等有关技术资料或印证图片

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的科技报告

(六)经费决算报告支出凭证复印件其中,项目专项资金50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负责人须为提交的所有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并将使用情况报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绩效评价

三十九  科技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科技支撑类项目重点评价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的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效果、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类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科技创新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类重点评价围绕各类平台及团队功能定位,带动科技人才培养,推进资金、项目集聚,推动平台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情况。重大专项类重点评价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等的作用发挥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十条  市科技局对绩效评价采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均采用百分制

  绩效目标设置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同步编制并报市科技局审核。

绩效目标编制要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标值要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细化量化,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表述应可衡量、可比较、可考核。绩效指标和指标值要符合客观实际,总目标与绩效指标之间要体现投入、过程、产出、效益的一致性和整体性。

四十三绩效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如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应按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独立、客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或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按规定在项目合同中约定市科技项目绩效目标

)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合规、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提交科技项目绩效自评估报告

(四)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材料

(五)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四十四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三)按照事前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抓好项目日常绩效管理,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

(四)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双监控,组织开展本单位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交绩效自评报告以及印证材料,主动接受监督及考核,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四十五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目标完成程度等

(二)项目资金评价。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三)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采取的措施等

(四)项目效益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完成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四十六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具体分值和等级。绩效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绩效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十  绩效评价环节主要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下达评价通知

(二)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下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书

(三)通过信息采集、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评价对象相关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期自评工作,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供印证材料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评判等

(六)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完成绩效评价报告

(七)汇报、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四十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研发人员评价的参考依据。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履行职责不力而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章  监督与保障

四十九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承担单位要按照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自觉接受市科技、财政和审计等监督管理部门及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十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立项和验收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等工作

  科技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科技局要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管理制度、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检查、信用评价、绩效评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项目合作单位、主要研究人员、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研究成果以及科技报告完成情况等,接受内部监督。

五十二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市科技局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十三  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经费下达文件、验收资料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五十四  完善专家咨询机制。市科技局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环节的咨询工作,专家依据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并对评审或咨询意见负责;依法尊重科技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五十五  建立项目管理容错机制。实施创新项目和改革创新中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目标实现,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导致未完成科技项目任务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减责或免责。同一层次政策文件规定冲突时,按从新兼从宽处理。

五十六在项目申报、评估评审、监督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五十七  科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未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项目资金、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违纪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十八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五十九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六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十一  《六盘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科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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