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 所属领域: | 交通运输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交发〔2024〕28号 | 公布日期: | 2024-08-26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4-08-26 12:00:00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钟山区交通运输局: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你们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按程序完成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权证核发、签订经营权协议等工作。
附件:1.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实施方案
2.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协议
2024年8月26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实施方案
为做好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工作(本方案所称市中心城区为六盘水市主城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巡游出租汽车法律法规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公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到期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配置机制,打造公平有序、规范管理、安全文明的巡游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环境,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通过规范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条件、期限和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积极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改变个体经营的“小、散、弱”现状,推动市场动态调整,加强行业动态监管,提高经营者抗风险能力,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经营权延续方式及条件
(一)延续对象。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对象为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经营权,到期需要申请延续巡游出租汽车。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延续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的车辆;
2. 有取得符合要求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延续方式。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使用期限为1年,经营权到期后依法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进行逐年延续。
(三)使用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有关规定,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无偿使用。
四、鼓励改革
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鼓励实行品牌化、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鼓励现有个体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采取入股公司、委托公司、联合体等经营方式实行组织化管理。
(一)股份制公司化经营模式。股份制公司化经营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入股公司,通过评估、协商等方式占有公司相应股份,并按股份制公司章程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委托制公司化经营模式。委托制公司化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将车辆委托公司管理经营,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将车辆的实际管理工作委托给公司负责。
(三)联合体公司化经营模式。联合体公司化经营是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选择加入企业联合经营,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服从公司管理。
五、履约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与取得车辆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甲 方: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
详细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族路3号
联系电话:0858-8320545
乙 方:
法定代表: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明确经营权管理和使用相关事宜,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条款,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依法配置乙方 辆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许可乙方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经营期限为1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营权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行终止,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逐年许可,按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在有效期内因企业兼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
2.督促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
3.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有权按国家规定调度或者征用乙方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 甲方的义务
1.按规定时限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依法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结果,接受乙方及社会监督。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权利
1.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2.按照规定条件购置营运车辆和按规定自主聘用符合条件的驾驶员;
3.对甲方违规行为有投诉、举报权;
4.向甲方提出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 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相关政策开展运营服务,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2.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要求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的车辆,并安装法规要求的设备装置,设置规定的标志等,并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施设备完好;
3.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营运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4.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或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或征用。
第七条 乙方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营运车辆,不得通过向驾驶员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第八条 乙方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未经批准不得将该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作为担保物对外抵押、质押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规定时限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提出相应赔偿;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组织或参与集体罢运扰乱社会秩序,影响行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甲方无偿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2.乙方及聘用的驾驶员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经营,乙方应将车辆停放到甲方指定地点,待处理结束后恢复经营;
3.乙方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甲方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4.乙方应该接受许可机关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进行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为B级的,收回B级车辆经营权。
5.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甲方无偿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6.乙方因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予延续,甲方无偿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7.乙方不履行服务质量承诺,甲方无偿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8.乙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被吊销巡游车道路运输证,甲方无偿收回相应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9.乙方以任何形式转包、转让出租汽车,甲方无偿收回相应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10.乙方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获得《道路运输证》后,经甲方监督检查发现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无法在30日内有效完成整改的,甲方无偿收回相应车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第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自该争议提起之日起的15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被收回,本协议自动终止;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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