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市交通运输局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所属领域: 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 六盘水交发〔2022〕58号 公布日期: 2022-11-0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3-01-01 09:05:37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9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  六盘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盘水市公安局
六盘水市商务局  六盘水市税务局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盘水市委网信办  六盘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2022119

六盘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体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网约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网约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控制网约车运力规模。制定网约车年度发展计划,按年度发展计划执行

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水城区、钟山区、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网约车经营申请;六枝特区、盘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申请

第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资质审查、证件核发和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落实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原则,同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的线上服务能力,具备供交通、工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持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在服务所在地应设立服务机构,明确服务机构常驻负责人,有满足服务能力的办公场所,符合网约车经营线下服务能力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企业线上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五)服务所在地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投诉处理及运营服务人员身份证、资格证、培训记录等证明材料、车辆投入情况证明或车辆投入承诺书;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牌照的7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语音监控系统、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二年;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喷涂或粘贴平台公司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

)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每座位乘客10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提供行驶证或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

(三)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实时视频语音和视频回放监控系统、应急报警装置的相关材料; 

(四)购买营运客车类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单;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车辆入网营运协议(网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除外);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入户通知单》,申请人依据通知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剩余期限。

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本人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为符合条件且考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和经营协议,明确所驾驶的网约车车辆号牌,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一条  网约车运价按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多渠道提前公示计价规则、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并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加强网约车驾驶员规范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学习,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定期组织对车辆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四)通过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五)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六)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权益;

(七)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八)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九)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投入,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手段,落实运营、治安、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抗风险能力; 

(十)在许可的城市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城市区域内,同时加强车辆行驶轨迹、经营行为、服务订单等监管;

(十)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7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使用未许可的车辆;

(二)不得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甩客、不得违规收费;

)不得将车辆交给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规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二十七条  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无序竞争时,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数量等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网约车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二十八 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社、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网约车运营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公安、工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劳动用工的行为。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驻六盘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三十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网约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

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12月内累计三次违反相关规定被查处的(如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四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线下服务能力标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具体制定。

第四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实施细则2023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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