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六盘水市林业局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林地折价入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六盘水市林业局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六盘水林发〔2021〕32号 公布日期: 2021-09-3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9-30 09:48:07

各市(特区、区)自然资源(林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盘水市林地折价入股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林业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六盘水市林地折价入股操作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林业局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30日

六盘水市林地折价入股操作办法(试行)

条  为深农村“三变”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地资源变资产的方法和路径正确体现农村资产价值量,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六盘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办法所称林地折价入股是指投资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等经营主体,并申请办理登记的行为。

条  林地折价入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守信、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合法的林地承包权益。

条  国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需要折价入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技术规程进行评估,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入股价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条  经营主体和投资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平等协商林地评估方式和经营管理等有关事宜。

条  林地评估方式

(一)协商评估。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价值较低且容易估价的,可以采取协商评估的方式,由资源资产权属方与受让方或合作方协商一致确认评估价值。

(二)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林地资源资产权属方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其他评估方式。

条  结果认定

)集体林地评估结果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通过,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

)个人(农户的林地评估结果当事人双方商定确认。

街道)应当主动指导集体、个人(农户)进行林地评估。

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满1年再进行折价入股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条  国有、集体林折价入股原则上应当实行公开交易。除依法可以采双方协议方式外,可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条  国有、集体林地折价入股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导实施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国有、集体林地折价入股方案》,内容包括:

(一)林权所有权人、地位置、界址、面积、林种类型等;

(二)折价入股主体或委托实施主体;

(三)折价入股期限;

折价入股金额;

折价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处理办法等;

折价入股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七)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第十条  鼓励交易结果在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折价入股:

(一)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依法可以折价入股的林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折价入股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十三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折价入股: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折价入股,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建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折价入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林产品常年产量等;

(三)折价入股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折价入股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折价入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和林地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折价入股期限,可以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面积和林地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由折价入股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出让方林地承包经营有效期限。

十六条  严格林地用途管制,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  折价入股的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十条  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办法由六盘水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设与维护:六盘水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47号

运维电话:0858-8269176(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贵公网安备 52020102520232 政府网站标识码:5202000046 黔ICP备10200429号-1
切换到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