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六盘水市林业局 所属领域: 林业
发文字号: 六盘水林发〔2021〕24 号 公布日期: 2021-06-2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6-29 00:00

林业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特区、区自然资源(林业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629


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林业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林业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木竹种植与培育、林下种植与养殖、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园林绿化、木竹(藤)加工、林产化工、竹(木)制浆造纸、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林业生物产业、生态旅游经营、森林康养、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等为主业,与农户(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林农)发展增收,产业规模处于行业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经本办法评定和监测管理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依规评审、择优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六盘水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相关证照齐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成立时间原则2年以上,条件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

(二)企业规模和效益。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各类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平均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企业利润率等于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种植培育木本粮油、工业原料、调料饮料、果树等经济林目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5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与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养殖家禽5000只(羽)以上或养殖家畜5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30人的就业机会。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户以上。

3.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类。从事林木种苗和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达300亩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50户以上。

4.园林绿化类。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园林绿化资质,近2年年均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就业60人以上。

5.木竹(藤)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15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1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10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就业60人以上。

6.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五倍子、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30人就业。

7.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8.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3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不少于30人的就业机会。

9.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林下中药材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0.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50人就业。

11.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旅游收入5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6万人次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提供6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2.森林康养类。以开展森林康养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近2年年均康养综合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康养人数3万人次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3.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类。以林(竹)产品物流类和电商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交易额1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营业额500万元以上。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和科技含量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产销率在80%以上,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较大。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无债务纠纷,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不拖欠工资,信用等级达到银行信用等级准入标准。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销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就业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六)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是经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骨干企业。

(七)对创新型、外向型、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A4纸装订,一式二份)

(一)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发展情况简介(2000字左右)

(三)证明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书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3.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情况;

5.其他材料。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质检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书等。

第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原则上由企业向所属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经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林业局推荐,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推荐和评定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原则上由所属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勘查,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监测评价专家组”对各市(特区、区)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专家组评定意见,经市林业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市林业局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和牌匾。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2年对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价一次,监测工作的启动以市林业局当年的通知为准。监测材料:

1.《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2)

2.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简介;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

第十 根据专家组监测评价意见,经市林业局党组会审议后,面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监测管理的,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 出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取消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 严格工作纪律,对在推荐,评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新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更名材料,由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林业局予以更改备案。

第十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1

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商标品牌


“三品一标”认证情况


企业性质


主营业务范围


银行信用
等级


开户行


经济规模及
效益情况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产品产销率(%)


20  年销售收入(万元)


20  年税后利润(万元)


20  年销售收入(万元)


20  年税后利润(万元)


上年上缴税金(万元)


其中:增值税、所得税


是否有出口经营权


上年创汇额(万元)


企业规模

经营基地(亩)


主要原材料
(名称/数量)


主营产品产量
(吨、立方等)


接待旅游人数


挂果面积(亩)


养殖规模(只/头
/羽等)


基地所在市/特区/区


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带动农户数


其中建档立卡人数


人均年收入


建档立卡人均年收入


科技创新能力和质量环保情况

是否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


是否获国家或省部级
科技成果奖


是否有专门的
研究机构


主营产品是否
获森林认证(CFCC)、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EOP)、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是否是省、部级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


“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企业职工总数(人)


其中:中专、大专、
本科以上各多少人


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林业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所属市(特区、区)

企业
名称

法人
代表

联系
电话

联系
地址

主营业务范围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产
负债率(100%)

产值
(万元)

销售
收入
(万元)

经营基地面积(亩)

经营规模

带动情况

备注

加工类

种植类

养殖类

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类

其他

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个)

企业职工总数
(人)

职工人均年收入(元)

带动农户人数(人)

带动农户人均年增收(元)

主营产品产量(吨、立方等)

挂果面积(亩)

产量(吨)

养殖规模(羽、只、头等)

接待人数(人)

1
























2
























3
























4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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