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六盘水市林业局 | 所属领域: | 林业 |
发文字号: | 六盘水林发〔2021〕24 号 | 公布日期: | 2021-06-29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1-06-29 00:00 |
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自然资源(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9日
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监测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林业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根据《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贵州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林业特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木竹种植与培育、林下种植与养殖、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园林绿化、木竹(藤)加工、林产化工、竹(木)制浆造纸、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与加工、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林业生物产业、生态旅游经营、森林康养、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等为主业,与农户(林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林农)发展增收,产业规模处于行业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并经本办法评定和监测管理的林业企业。
第三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依规评审、择优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六盘水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评定、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推荐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相关证照齐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成立时间原则2年以上,条件特别突出者可提前申报评定。
(二)企业规模和效益。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要求,各类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平均销售收入、市场份额等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企业利润率等于或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木竹种植与培育类。种植、培育木竹原料林基地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种植与培育木本粮油、工业原料、调料饮料、果树等经济林目基地的企业,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其中:种植木本油料的企业,种植面积在1500亩以上)。
2.林下种植与养殖类。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种植规模达到500亩以上,养殖家禽5000只(羽)以上或养殖家畜500头以上。能提供不少于30人的就业机会。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户以上。
3.林木种苗和花卉种植类。从事林木种苗和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基地面积达300亩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的农户数量达到50户以上。
4.园林绿化类。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园林绿化资质,近2年年均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就业60人以上。
5.木竹(藤)加工类。以生产人造板、家具、木制品为主的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木材加工企业1500万元以上,竹材加工企业1000万元以上,木材综合利用企业10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就业60人以上。
6.林产化工类。以生产松香、松节油、五倍子、活性炭、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品等林化产品类的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30人就业。
7.竹(木)制浆造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亿元以上,年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亿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100人就业。
8.依法利用的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与加工利用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加工经营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应定向建设与加工规模配套的驯养繁育基地,实现人工繁育与加工利用一体化,能够提供不少于30人的就业机会;仅从事野生动植物繁育培育类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不少于30人的就业机会。
9.经济林果和森林食品加工类。以特色林果、森林蔬菜、调味品、林下中药材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不少于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0.林业生物产业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医药等产品为主的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能够提供或带动不少于50人就业。
11.生态旅游经营类。以森林、湿地、草原等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经营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旅游收入5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量达6万人次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提供6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2.森林康养类。以开展森林康养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基地规模在1000亩以上,近2年年均康养综合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康养人数3万人次以上。建立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提供100人以上的就业机会。
13.林(竹)产品流通和林业服务类。以林(竹)产品物流类和电商类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以林产品批发、销售为主的林产品市场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交易额1亿元以上;以林业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技术指导、信息支持、融资中介等为主的林业服务企业,总资产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近2年年均营业额500万元以上。
(三)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和科技含量居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产品产销率在80%以上,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较大。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无债务纠纷,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诚信经营,无偷税漏税,不拖欠工资,信用等级达到银行信用等级准入标准。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销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就业和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六)申报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应是经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骨干企业。
(七)对创新型、外向型、科技型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A4纸装订,一式二份)
(一)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发展情况简介(2000字左右)
(三)证明材料,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书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3.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情况;
5.其他材料。科技成果,专利,商标证书,食品、药品合格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森林)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明,质检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书等。
第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原则上由企业向所属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经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林业局推荐,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推荐意见和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推荐和评定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原则上由所属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勘查,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监测评价专家组”对各市(特区、区)推荐的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专家组评定意见,经市林业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市林业局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对市级林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每2年对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运行进行监测评价一次,监测工作的启动以市林业局当年的通知为准。监测材料:
1.《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件2)
2.市级林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简介;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组监测评价意见,经市林业局党组会审议后,面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或拒绝参加监测管理的,取消其龙头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取消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二)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四)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严格工作纪律,对在推荐,评定、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新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更名材料,由市(特区、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林业局予以更改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印发的《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1
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联系地址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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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品牌 |
“三品一标”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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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主营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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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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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规模及 |
资产总额(万元) |
净资产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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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产品产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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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销售收入(万元) |
20 年税后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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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销售收入(万元) |
20 年税后利润(万元) |
||||
上年上缴税金(万元) |
其中:增值税、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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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出口经营权 |
上年创汇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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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经营基地(亩) |
主要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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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产量 |
接待旅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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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果面积(亩) |
养殖规模(只/头 |
||||
基地所在市/特区/区 |
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
||||
带动农户数 |
其中建档立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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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 |
建档立卡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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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能力和质量环保情况 |
是否具有自主 |
是否获国家或省部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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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专门的 |
主营产品是否 |
||||
是否是省、部级 |
“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
||||
企业职工总数(人) |
其中:中专、大专、 |
||||
企业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市林业局意见 |
|
附件2
六盘水市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序 |
所属市(特区、区) |
企业 |
法人 |
联系 |
联系 |
主营业务范围 |
资产总额 |
资产 |
产值 |
销售 |
经营基地面积(亩) |
经营规模 |
带动情况 |
备注 | |||||||||
加工类 |
种植类 |
养殖类 |
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类 |
其他 |
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个) |
企业职工总数 |
职工人均年收入(元) |
带动农户人数(人) |
带动农户人均年增收(元) | ||||||||||||||
主营产品产量(吨、立方等) |
挂果面积(亩) |
产量(吨) |
养殖规模(羽、只、头等) |
接待人数(人) | |||||||||||||||||||
1 |
|||||||||||||||||||||||
2 |
|||||||||||||||||||||||
3 |
|||||||||||||||||||||||
4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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