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盘水市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
(2020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黔党发〔2020〕5号)精神,全面加强六盘水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牢守住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围绕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强力推进“三大战略行动”,全面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整体谋划新时代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强化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及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推进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全面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完善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全市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总体框架
(三)分级分类型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由市、县、乡镇三个层级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种类型共同构成的“三级三类”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组织编制,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对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实现规划有效管控和传导。着眼长远,前瞻谋划,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留白”机制,为未来重大发展战略、重大项目落地预留弹性发展空间。
(四)全域全方位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国土空间规划要覆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国土空间,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全部自然资源要素,完善城镇地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搭建覆盖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国土空间动态评估监测预警,完善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监督、评估全过程管理程序。
三、编制审批
(五)全面推进总体规划编制。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对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具体安排,要侧重实施性,提出对同级相关专项规划和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市辖区或县域层面要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要对功能分区、空间结构、用途分类做出具体安排,为详细规划编制提供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提供基础。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确定市县域中心城区范围,并强化中心城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市域统筹要求,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市、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省级层面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要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各地可因地制宜,将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编制,经涉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联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钟山区、水城县城区,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城经济开发区纳入六盘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编制范围;六枝经济开发区、红果经济开发区、盘北经济开发区编制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行政区划合理确定。
(六)统筹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空间利用的本级相关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列入本级相关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相关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河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群、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邮政、消防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军事设施、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已明确编制主体外,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审批遵循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七)适时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落实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各地应根据国土空间保护利用活动实际,合理确定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和时序,按需编制,应编尽编。
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各地可因地制宜,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四、编制要求
(八)落实战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战略部署,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及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要求,逐级落实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对空间发展做出战略性系统性安排。
(九)强化科学统筹。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发展规律,强化底线约束,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在系统评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三区三线”科学评估和自然保护地“三区变两区”等工作基础上,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治,构建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统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规划理念,优化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韧性。运用城市设计、乡村营造、大数据等手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
(十)加强协调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建立相关专项规划衔接机制,确保规划协调一致。
(十一)注重操作实效。明确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要点,包括规划目标、重点任务、约束性指标、刚性管控要求等。明确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分解落实要求,建立规划实施传导机制。在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分期下达和预留制度的指导下,市、县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规划“留白”、“廊道”预留和“点状”供地制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增强规划弹性和操作性。
(十二)体现地域特色。把握发展特征和生态本底条件,遵循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环境,立足资源禀赋,聚焦功能定位。注重生态安全和空间发展的融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开发强度的协调、山水林田湖草等空间要素与城乡发展的融合,保护文脉肌理和历史遗存,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风貌管控,彰显地域特色。
五、实施监管
(十三)切实维护规划权威。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多规合一”,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不再出台不符合新发展理念和“多规合一”要求的空间规划类标准规范。规划修改必须严格落实法定程序要求,坚决防止一届党委政府一版规划。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四)严格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严格依据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规划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序推进农村地区“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加强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
(十五)全面加强实施监管。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实施”和“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依托全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定期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并提出改进规划管理意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城市体检评估报告。
六、工作保障
(十六)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工作组织保障,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主体责任,成立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科学编制规划,加强监督考核,做好宣传教育,严格执行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
(十七)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完善六盘水市地方性法规体系,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政策规定,做好过渡时期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各项工作要求,为构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供指导。
(十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与省级贯通的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支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推进政府部门数据共享、政府与社会信息交互。完成全市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后,方可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十九)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审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组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全过程、全方位地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为各级党委政府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公众全程参与,在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增强规划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形成政府与公众有机互动的良性规划生态。
(二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领域中长期发展研究,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政策。财政部门要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组织部门在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中要注重提高其规划意识。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研究制定完善主体功能区的配套政策。教育部门、高等院校、技术单位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学科设置、教学实践、技能培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切实负起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框架,不断完善制度设计;要严格干部队伍管理,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管理;要加强实施监督,定期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