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1118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2-04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含森林火灾,下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委〔2020〕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3号)、《省应急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黔应急〔2020〕65号)、《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贵州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安委)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参照省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要求,结合六盘水实际,拟订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细则,经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考核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重点和专项工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专项工作)和其他工作。
(三)日常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属地政府和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考核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实行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及时发出建议函,并做好跟踪督办。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消安委成员单位。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考核各辖区内乡(镇、街道),市、特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消安委成员单位。
(三)考核方式为自查自评、集中考核、综合评定。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消安委成员单位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8〕43号)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责任体系。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和人员编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治理、基础支撑、基本保障能力。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提高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基层基础。强化市场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六)坚持系统治理。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七)防范遏制事故。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坚决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事故,进一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八)其他方面。年度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或任务。
第八条 考核标准: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对照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九条 加分和扣分:
(一)加分。
在落实国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省消安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以及市消安委工作部署,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体制机制法制,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组织认定,给予适当加分(不超过5分)。
(二)扣分。
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扣10分;发生一起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扣10分。
(三)具体加分和扣分标准由考核细则明确。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优秀等级。得分90分以上。
(二)良好等级。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三)合格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
(四)不合格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专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二)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或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办)、省消安委(办)、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约谈的;
(三)年度内辖区或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的;
(四)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年度辖区或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或典型一般事故,且被国家、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
(五)年度内辖区或行业领域多次、重复发生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同一问题或隐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没有采取有效整治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整治后仍多次反弹的;
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二)年度内辖区或行业领域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的(起数累加);
(三)年度内辖区或行业领域被国家、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两起及以上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起数累加);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市消安委进行通报。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和市安委会、市消安委成员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安委会、市消安委书面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经费列入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奖励标准:评为优秀的,设三个奖励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20万元,评为优秀奖的、奖励15万元;评为良好的,奖励8万元;评为合格的,奖励4万元;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及市安委会、市消安委重点考核单位奖励标准:评为优秀的,设三个奖励档次,一等奖2名、各奖励10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8万元,评为优秀奖的、奖励6万元;评为良好的,奖励4万元;评为合格的,奖励3万元;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奖励标准:完成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奖励4万元;其他单位设综合奖,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和“一票否决”的,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报市安委办备案,其主要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内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相关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消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9号)不再执行。
备注1:
典型一般事故指的是,指在特殊时期发生、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的,省安委办认为事故查处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备注2:
根据省、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要求,适当调整重点考核单位和其他考核单位。
备注3:
(1)重点考核单位(21家):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水城煤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六盘水供电局;
(2)其他考核单位(20家):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六盘水银保监分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六盘水市委、市妇联、六盘水日报社、六盘水广播电视台、市民宗委、市体育局、六盘水海关、市司法局、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