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2562292 | 成文日期 |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17-02-25 | |
发布机构 | 文件有效性 | ||
名称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正、副职领导成员,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正、副职领导成员,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成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持。
四、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六、参加宪法宣誓仪式的监誓人、主持人、宣誓人,应当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并保持整洁、得体。
七、宪法宣誓仪式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适时分批举行。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应当面向国旗或国徽,成立正姿势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成立正姿势,在领誓人的身后整齐排列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具体指定。
八、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邀请市内主要新闻媒体,采取适当方式,对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传报道。
十、根据实际情况,宣誓仪式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十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并自行组织实施。
十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